壹、進入看守所後,家屬可以探視的情況。
1.在這兩種情況下,未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在公安部門的偵查階段不能探望他。法院判決生效後可以進行探視。
如果壹個尚未決定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在看守所,除了律師之外,他的家人不能會見他,如果有特殊情況,應該由公安局局長批準。
2.另壹類是被判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短期服刑人員。對這些服刑人員的管理是根據監獄法的相關規定實施的,只有服刑人員的近親屬才能與其見面。
第二,家屬在拘留期間應該做什麽?
1.家屬經檢察院或法院許可可以作為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未經許可可以聘請律師會見。
2.壹旦親屬或朋友在看守所被逮捕或被刑事拘留,作為家人或朋友,他應該首先從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實。其次,其有權向辦案機關了解羈押地點。根據法律規定,傳喚和拘留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或拘留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但是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除外。第三,如果被拘留幾十天還沒有拿到拘留通知書,這種情況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捕,辦案部門的拘留通知書送到了嫌疑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但戶籍派出所因為聯系不上犯人家屬而無法通知。
第三,被拘留在看守所意味著什麽?
1表示刑事拘留。拘留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或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方法。
2、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發生法定緊急事件之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遲於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的犯罪可能妨礙調查,否則應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