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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假冒偽劣商品有獎嗎?舉報電話是多少?

生產企業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應當向當地質監部門舉報或者投訴。舉報投訴電話為12365。如果發現流通領域有假冒偽劣商品銷售,應向當地工商部門舉報或投訴。舉報投訴電話為12315。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壹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受本法保護;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物憑證或者服務憑證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舉報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行為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壹條為獎勵舉報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規範國家舉報假冒偽劣商品獎勵制度,保障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機構舉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活動,並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證屬實的人員。

第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侵權人或其委托人的舉報以及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投訴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舉報下列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印刷偽造或者冒用商標、包裝裝潢廠名、廠址、產地以及包裝、標簽的產品的;

(二)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印刷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的產品及其包裝、標簽的;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五)生產、銷售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產品的;

生產、銷售過期、變質產品。

第五條根據舉報事實的確定性和舉報人的配合程度,舉報分為四個積極等級:

⑴壹級報告。確認違法事實完全清楚,親自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能夠協助現場調查處理活動,舉報信息與調查處理事實完全壹致;

⑵二級報告。發現有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能夠協助調查活動,舉報信息與調查事實基本壹致;

⑶三級報告。違法事實未直接查證屬實,但已獲得部分重要證據,僅提供調查線索,不直接協助調查處理活動,舉報信息與調查處理事實大致相符;

(4)四級報告。有壹些實物證據,但沒有得到驗證,它只是壹個可疑和推測的報告。

第六條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不同情況和執法機關查獲假冒偽劣商品的價值給予壹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1)貨物價值超過65,438+00,000元但低於65,438+05,000元的,將根據舉報的有功等級給予獎勵,分別為5-6%、3-4%、65,438+0-3%和0-65,438+0%;

(二)對重大案件,行政執法機關已作出行政處罰或未作出行政處罰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將根據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貨值金額4-5%、2-3%、1-2%、0-1%給予獎勵,每起案件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獎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行政執法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發放。

第八條舉報有功人員應在接到獎勵通知後3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九條兩人以上* * *以同壹線索舉報同壹案件的,獎金將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如果協商不成,將由發證機關作出裁決。

同壹案件的舉報人只能獎勵壹次,不得重復獎勵。

第十條實施舉報獎勵應由專人負責,並為舉報人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舉報單位及其他無關人員透露或泄露舉報人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舉報情況,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壹條獎勵有功人員的經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解決。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指定專門的舉報機構,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號碼,規範工作人員與舉報人之間的行為,嚴格執行相關財務規定並加強監督。

第十三條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時,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舉報人應當對舉報的事實負責。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以舉報為名從事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各級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偽造申報材料,冒領申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者或者舉報人敷衍塞責,沒有認真核實、調查的;

(三)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

(四)通知被舉報人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六條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獎勵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獎勵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八條其他部門根據職能舉報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的案件,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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