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終止,從字面上看,意味著停止和不繼續,而終止意味著中途停止。很多人把兩者混為壹談,兩者的法律效力、結果和條件是不同的。
1,兩者的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結束這壹程序,而不是案件的終結。相反,在終止後,當事人申請消滅執行權。
2.結果不同:中止後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意味著停止程序的執行,以後不再繼續執行。
3.制作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中止執行程序。終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某些特殊情況,不可能或沒有必要繼續執行。
在司法實踐中,特別值得註意的是,合同的解除不同於合同的轉讓和合同的中止:
1.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同於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終止意味著合同的內容不再客觀存在,並且不再有必要或不可能履行;合同的轉讓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仍需履行並應繼續履行。因此,合同的轉讓並不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2、合同的解除也不同於合同的終止。
合同的終止意味著合同的效力因某種原因而暫時停止,合同的終止是合同效力的徹底結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行:(壹)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情形消失後,將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