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的含義作為政治經濟學的壹個範疇,所有權(Eigen-tum或翻譯所有權)涉及壹切社會生產關系。雖然它有它的法律力量,但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法律和宗教壹樣,沒有自己固定的歷史,經濟關系作為法律原則的反映必然是顛倒的東西。所以,對於所有權(或譯所有權),政治經濟學要把握的是生產關系總和中的表現形式,而不僅僅是法律權利的形式。馬克思對此有非常明確的表述:
“界定資產階級的所有制,無非是描述資產階級所生產的壹切社會關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第180頁)
“政治經濟學不包括這種財產關系(Eigentumsverh ltnis或譯所有權關系)就其法律權利而言是作為意誌關系的總和,而就其現實形式而言是作為生產關系的總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兩卷本],第壹卷,1954年莫斯科中文版,第369頁;《馬克思恩格斯書信選集》,德文版,1953年版,第182頁;重點在原著上。)
這樣,在所有制範疇的意義上,我們已經可以看到,既然它的表現形式是指壹切社會生產關系,它就不是壹個抽象的、永恒的概念,而是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有著不同的歷史形態。
馬克思明確指出,“在每壹個歷史時代,所有權都以各種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會關系中得到保障。”碸是什麽水平?玉木?發生了什麽事?打擾壹下。⒓ バ┒┒┒┒┒┒┒┒┒┒┒┒┒┒┒┒?哎?沸翁?窗簾?妳怎麽了?壓抑?學校?font lang=EN-US>。Privateigentum,或翻譯所有權的某種形式,如private(或翻譯私有)(並且還預設了壹種相反的形式,即無)。歷史已經指出,公有制(例如,在印度人、斯拉夫人、古代克羅特人等中間。)是最初的形式,而這種形式在很長壹段時間內在壹切公社形式中都起了顯著的作用。”(《政治經濟學批判》,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1—150頁;德文德茲,1958年,第241頁)同樣,我們也要避免這樣壹個錯誤,即在論證封建所有制時,也要步入自由私有制等某種歷史形態。
土地所有權的歷史形式現在讓我們來考察壹下土地所有權的範疇。壹方面,土地所有權和壹般所有權是有區別的。馬克思曾指責蒲魯東“表面上講的是壹般所有制,實際上講的只是土地所有制和地租”(《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第180頁)。另壹方面,土地所有制與某種所有制是相容的,根據不同的所有制歷史形式,有相應的土地所有制歷史形式。這就是馬克思所說的:“土地所有制有各種歷史形式”(《資本論》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801頁)。
眾所周知,在古典古代,有壹種私有制或私有制的形式。日耳曼封建所有制或所有權否認古典古代,近代資本主義私有制或私有制否認中世紀封建所有制或所有權。
私有制或嚴格意義上的私有制的歷史形式是古典的古今形式,而不是封建所有制形式。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誌意識形態體系》中不止壹次指出:
“無論是在古代還是現代人,真正的私有制(daseigent-lichePrivateigentum所有權)都是隨著動產(Mobi-liaregentum所有權或翻譯運動)的出現而出現的。”(1953年德文第壹版,第61頁)
“私權(Privatrecht)和私有財產(privateigentum,或翻譯為私權或私有制)是從自然形成的Gemein-wesen形式同時解體發展而來的。私有財產和私權在羅馬的發展並沒有在工商業中引起進壹步的後果,因為他們的生產方式保持不變[恩格斯在邊上註明:高利貸]。在現代人中,工商業破壞了封建的同性形式,所以對他們來說,隨著私有財產和私權的發生,開始了進壹步發展的新階段。”(同上,第62頁)
相應地,土地自由私有制的歷史形式是古典的古今土地所有制形式,而不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不止壹次指出:
“這個概念——自由土地私權的法律概念(Die justische Vorstellung des Freien Privatgrundeigentums)——在古代世界中,只出現在有機社會秩序(Organischengesell-Schaftsordnung)解體的時期;在現代世界,它是隨著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而出現的。在亞洲,不是歐洲人進口的。”(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804頁;德文第壹版,1957年版,第665頁)
“這種形式des Freien parzelienneineigentums selbstwitschafter Bauern,作為通常的統治形式,壹方面構成了古典古代全盛時期的社會經濟基礎,另壹方面,在現代國家中,我們發現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體所造成的各種形式之壹。”參見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053頁;1957年德文第壹版;第858頁)
這裏對土地私有制的歷史形式的表述,與德意誌思想體系中對私有制的表述是壹致的,這是鐵的公式,不可否認。事實上,封建社會也有小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但不是通常的主導形式,也不完全具有法律概念的性質。因此,“中世紀社會:微小的個體生產(kleine Einzelproduktion)。生產資料是為個人使用(einzelgebrauch)而設計的,所以它們是粗糙的、小的和無效的。生產是為了生產者自己或他們的封建主直接消費產品。”(《馬克思恩格斯選集》[兩卷本],第二卷,莫斯科中文版,第153頁;德文第壹版,第142頁)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不動性不同於古典古今。它有什麽特點?對此,我們必須從它的非運動性來理解。
馬克思做了這樣壹個深刻的對比:在資產階級社會,是“bewegliche Eigentum”,在封建社會,是“Unbwegliche Eigentum”。
關於體育的所有權,馬克思寫道:
“這個運動的所有權是現代的兒子,而且是第壹個孩子;體育的所有權憐憫他的敵人,把他當成壹個對他的本性壹無所知的傻瓜……”(經濟學—哲學手稿,人民出版社,第71頁;見《馬克思恩格斯經濟學短文》,1955年德文第1版,第116頁)。
這裏,(1)所謂“所有權的運動”,是指土地進入交換和不穩定的商品流通過程,從而成為自由的土地私有制。在《哲學的貧困》中,馬克思說:“...從那時起,土地所有權就與農產品的市場價值掛鉤。作為地租,土地所有權已經失去了不動產(即土地占有)的性質,成為壹種交易”(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第185頁),這裏指的是現代土地私有制的運動性質。(2)所謂“這壹運動的所有權是近代的產物”,是指土地的自由私有制是壹個歷史範疇,是近代資本主義的產物。這就是我們先前所展示的。馬克思認為“真正的私權是隨著動產(即體育的所有權)的出現而出現的”(見前面的引文),這種“動產”與“體育的所有權”(Beweg-licheigentum)具有相同的含義;在中世紀,土地所有權具有不動產的性質,其含義相當於“不動產所有權”,即僅指對土地的特權占有(或譯作財產Grundbesitz)。
馬克思在《非體育所有制》中寫道,從非體育所有制到體育所有制的轉變是封建社會向資產階級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
“穩定的壟斷轉化為不穩定的體育壟斷,也就是競爭,別人汗水的享受轉化為別人汗水的忙碌交易,這是必然的。”(《經濟學——哲學手稿》,人民出版社,第47頁)
在這種轉化的過程中,兩種所有權相互攻擊:體育所有權把非體育所有權視為“愚人”,“這個愚人試圖把粗暴的、不道德的暴力和農奴置於道德資本和自由勞動的地位”,而代表非體育所有權的封建地主“使他的所有權世襲,使封建的思想、記憶和詩歌,使他的夢想本質化。
從上述兩種所有制形式的比較研究中,我們可以明確,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的歷史特征是“不動”的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動”的土地所有制或自由的私有土地所有制。嚴格意義上的土地私有制法律概念屬於特定的歷史階段,不能任意適用於封建社會。這是壹個屬於封建主義壹般規律的原則。無論是中國封建社會,還是歐洲封建社會,都不能有超越這個壹般規律的例外。顯然,我們不應該用“自由的土地私有制”或“自由的小農土地所有制形式”這樣的概念來研究封建主義的經濟規律。
封建土地占有
權利與私有財產的本質
必須指出,中世紀的私有財產在嚴格意義上論證了私權和相應的土地所有權的歷史性質,這並不妨礙我們同時對私權作更廣泛的理解。
總的來說,在人類社會的整個發展過程中,原始社會是公有制,下面的階級社會——奴隸制、封建制和資本主義社會——可以說是對原始社會和私有制的否定,而* * *資本主義社會是對更高階段的階級社會和公有制的否定。因此,馬克思恩格斯壹方面(如《資本論》和《德意誌意識形態》中所表現的那樣)把私權或私有制作為嚴格意義上的古今歷史範疇,另壹方面(如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和反都靈理論中所表現的那樣),概括了迄今存在的壹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階級社會,包括封建社會。
在《反都靈論》中,恩格斯寫道:“壹切各民族的文明人都是從土地的公社所有制開始的。各族人民經過壹定的原始狀態階段後,土地的公社所有制就成為農業發展過程中生產的桎梏,被廢除和否定,經過或長或短的中間階段,變成了私有制。但是,當農業由於土地私有制而達到更高的發展階段時,私有制反過來成為生產的桎梏,就像現在的小土地所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所看到的那樣。這就必然提出否定現在私有的土地所有制,重新變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這個要求並不是指恢復原有土地的公社所有制,而是指建立壹種遠為先進和發達的公有制形式,這種形式不僅不會成為生產的障礙,反而第壹次把生產從阻礙其發展的桎梏中解放出來,使生產有可能充分利用現代化學發現和機械發明。”(《反都靈論》,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42頁)
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馬克思還詳細談到了中世紀的私有財產(包括不動產):“凡是我們看到長子繼承制有古典形式的地方(在德意誌各邦的人民中),整個國家制度都是以私有財產(Privateigentum)為基礎的。在那裏,私有財產是壹個普遍的範疇,是壹個普遍的國家聯系。即使是萬能功能,有時也會成為某個行業協會的私有財產,有時也會成為某個級別的私有財產。”(《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壹卷,人民出版社,第381頁;德文版ditz,1958年版,第314頁)
我們不能認為這裏的論點和前面的論點是矛盾的。因為,(1)私有財產是階級社會的同性之壹,(2)同性之外的不同時代是有差異的,馬克思經常教導我們不要忘記差異。(3)中世紀社會的壹些國家仍然存在“古典形式的場所”,必須具體分析。(4)中世紀的私有財產或私權是壹種特殊的形式,甚至是合並的。
土地占有、法律規定與私有財產首先,我們要討論經典著作中的這個原理:占有只有經過法律規定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馬克思在黑格爾的《法哲學批判》中寫道:
“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占有,是壹種事實,壹種無法解釋的事實,而不是壹種權利。只是因為社會賦予實際占有以法律規定,所以實際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和私有財產的性質。”(同上,第382頁)①
在這種合法占有的意義下,作為中世紀的私有財產,應該區別對待古代和現代的私有財產。按照中世紀的財產形式,比如經典著作中常見的“不動產”、“土地占有”,本來就是壹個詞,即Grund-besitz。古代和現代有嚴格的區別。這種土地占有(grund be-sitz)是和土地權力結合在壹起的,所以表現或顯示出私權的表象,但在內容上是壹種霸權統治。這是封建土地占有的特點。
馬克思在《經濟學哲學手稿》中對這種封建土地占有的特點作了精辟的描述:
“在封建土地占有制(Feudalgrundbesitz)下,壹直有壹種土地統治作為壹種外力強加給人們。農奴是土地的所有者。土地屬於族長,也就是長子。這塊土地屬於他。
私權的統治主要從土地占有開始,土地占有是私權的基礎。
但在封建土地占有制下,所有者至少表現得像不動產的君主(Grundbesitz,直譯為土地占有)。甚至在占領者和土地之間,也存在著壹種比財富更深層次的關系。壹塊塊土地因其所有者而個性化。他們有他們的等級,和主人壹起成為男爵或伯爵,有他們的特權、司法權、政治關系等等。土地看起來像它的主人的非有機身體。所以有壹個成語叫Nulleterresansmatere(無主之地),表示領主權和土地占有權的結合。”(《馬克思恩格斯經濟學短文》,1955年德文版,第91頁;參見《經濟學——哲學手稿》,人民出版社,第46頁;重點是介紹人加的。)
這壹段分為三節,前後兩節和中間壹節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遍性。要註意“然而在封建土地占有下”這壹論點,它不同於壹般的合法占有,即私權。封建地主,即領主或特權地主,在他的土地上表現得像壹個君主,作為人的外部權力的統治者,他的占有與他的政治和社會權力結合在壹起。因此,通用函數也可以被視為私有財產。
另壹方面,我們不能因為私有財產的這種表現形式而忽視所有權(Eigentum)和占有(Besitz)之間的區別。
第壹,這樣的封建土地所有權是法律授予的,這種授予的權力不是平等財產權的法律形式,而是基於與生俱來的權利和傳統地位的特權形式。在中國歷史上,名為“名義上的器皿,不是假人”的器皿,其名稱和器皿最高,樓主也有其名稱和器皿。在描述了封建土地占有之後,馬克思接著指出:“...封建土地所有權(feudale Grundeigentum),就像君主授予君主壹個名字壹樣,是授予他的主人壹個名字[指土地占有者,如領主]。他的家庭背景史,他的家庭背景史等等。,這些都賦予他土地占有的個人化,並正式使土地占有融入他的家庭背景,使之成為壹種人格”(見《經濟哲學手稿》中譯本,第46頁,重點是導言)。因此,土地占有權通過封建權力的授予和接受而“正式”成為壹種特殊的土地權利。
第二,必須嚴格區分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前者具有封建“私有財產”的性質,後者只是壹種事實上的占有。(我在其他論文中提到過,合法占有或所有權是壹回事,實際占有是另壹回事,也就是按照這裏說的原則,表述上並不矛盾。在封建社會,他們經常引起統治階級的內訌。
第三,壹般來說,“所有權”和“占有”是有聯系的。占有是私有財產的基礎,是土地所有權的前提。然而,經典作品總是謹慎地使用這兩個概念。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資本主義生產和資本理論之前的各種形式》中,馬克思經常求助於“所有權”、“占有”和“占有者”。在1905-1907年俄國第壹次革命中的社會民主黨土地綱領中,列寧甚至指出“如果不理解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和使用權等概念的區別”,就會產生誤解(見本書1950年莫斯科中文版,第144頁)。特別是對於中國這樣壹個封建專制的國家來說,仔細研究這些概念是非常必要的。試圖否認這些概念之間的區別不會給科學分析帶來好處。
第四,在所有占有統壹的地方,馬克思有時會使用“Aneignung”壹詞,如“AneignungderNatur”(《政治經濟學批判》,德文第茲版,1958年版,第241頁,見人民出版社,第150頁,有人翻譯為“利用”,有人翻譯為“占有”)。
中世紀“私有財產”的本質我們已經探討了法律下封建土地占有的“私有財產性質”,即壹般意義上的私有財產。但需要進壹步明確:到底是什麽樣的私有財產?問題不是抽象地論證封建制度下私有財產的存在,而是具體地揭示其本質。
在這裏,我們需要辯證地理解中世紀私有財產的本質。壹方面,從廣義上講,封建私有財產被視為壹種所有制形式。馬克思在中世紀談到私有財產時,用諷刺的口吻描述了它的特點,把私有財產的含義擴大到精神、法律權利和人的活動都包括在私有財產的對象中。然而,私有財產在中世紀成為“壹個普遍的範疇”,卻是由這樣壹種特定的權力所表達的所有權:
“各種類型的商業和工業是各種特殊行業協會的私有財產。宮室和司法權是各種特殊等級的私有財產。每個省都是自己省長的私有財產等等。掌管國家事務的權利是統治者的私有財產。精神是僧侶的私有財產。我履行義務的活動是別人的私有財產。同樣,我的權利是特殊的私有財產。主權——這裏指的是民族——是皇帝的私有財產。”(《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壹卷,人民出版社,第381頁;德文第壹版,第314頁)
另壹方面,不能只看封建私有財產的表象。既然壹切都是私有財產,那似乎就沒有問題了。事實上,馬克思曾多次強調這種私有財產的等級性和特權性本質,指出它是“壹定等級的私有財產”,“各種特殊等級的私有財產”,甚至最後指出“主權是皇帝的私有財產”等等。馬克思還寫道:
“人們常說,在中世紀,每壹種形式的權利、自由和社會存在都是壹種特權,是傳統的例外。這些特權以私有財產的形式表現出來,這是壹個經驗事實。這種巧合的大體依據是什麽?即:私有財產是特權的基礎,即例外權。
在國王(如法國)侵犯私有財產獨立性的地方,國王總是先侵犯同業公會的財產,再侵犯個人財產。但是,侵犯行業協會的私有財產,也是侵犯作為行業協會和社會聯系的私有財產。
在封建制度下,恰恰說明王權是私有財產的權力,說明王權既隱藏著壹般權力的秘密,也隱藏著各民族集團的權力。”(同上,重點在引言。)
從這些經典的論點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嚴格意義上的中世紀私有財產或所有權的本質與現代有多麽不同。在近代是“真正的私權”和“自由的土地私權”,意味著它在法律權利上具有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而在中世紀,私有財產並不具有這種“真正的私權”性質,本質上是特權和例外權的代名詞,只是從經驗事實的角度表現為私有財產的形式。科學分析不能滿足於經驗事實。私有財產的封建形式——“特權和例外權的階級存在”是特權和例外權的等級存在。中世紀經院哲學把自然分成幾類,這是玄學幻想的虛構,把居民分成幾類,這是所謂“法律虛構”的人格劃分(對了,馮友蘭先生的四境界說就是這個古老的傳統)。最明顯的例外就是所謂的宗法繼承制度,封建國家的官制,甚至是最高的君權或國家主權,也就是上面引文中提到的王權所隱藏的權力,或者是作為皇帝私權的所謂主權。因此,馬克思又寫道:
“在長子繼承制中,私有財產與國家官職相關的事實,使得國家的存在成為直接的私有財產,即格倫德貝茨的財產和平價(即土地占有)。這樣,國家就會在巔峰時期表現出私有財產的樣子。其實在這裏本來應該是私有財產變成國家財產。”(同上,第383頁;德文第壹版,第316頁)
可見,封建社會的“私有財產”應該是“國家財產”,在封建專制主義等壹些國家是突出的,而在壹些國家是隱藏的。研究封建主義可以不考慮王權的隱性權力形態和顯性權力形態嗎?為什麽要否定封建主權作為壹種所有制形式?
這裏已經涉及到封建制在土地權力上的法律擬制和等級結構,這些問題將在下面進壹步討論。
如何理解中世紀的土地買賣現象,把握這些壹般原理,我們就來探討壹下中世紀土地買賣的歷史意義。
封建社會有賣地,資產階級社會也有賣地。其買賣形式都體現了法定權利的形式。前者是基於形式上的不平等(超級經濟);後者是以形式平等(商品形式)為基礎的。但是,在這兩種情況下,合法權利的形式都是騙局。結果就是土地被統治階級以買賣的名義壟斷。是封建社會的“穩定壟斷”,資產階級社會的“不穩定壟斷”。所謂“穩定壟斷”,是馬克思所說的“自由私權”缺失的表現,也是土地所有權對軍事和行政特權依賴的表現。
所以在封建社會,土地也是被出賣或者轉讓的。但是,自耕農出售小塊土地或出售他的那份土地,是大塊土地壟斷的溫床。最令人費解的是,封建國家的法律法規往往反對這種土地所有制的某些“運動”傾向,把“民買民賣”罵成不正常的現象,仿佛土地兼並的原因不是封建的“特權和例外的存在”,而是土地買賣。
但問題是可以理解的。“穩定壟斷”下是受法律限制的土地買賣,不同於“不穩定壟斷”下的商業土地買賣。
在《經濟學和哲學手稿》中,馬克思寫道:
“關於這種含著傷心淚水的浪漫情境,我們不去參與。浪漫主義者常常把潛在的欺詐性土地出售(Verschacherung derErde)中的可恥情況與土地私權欺詐性出售(ver-schacherung des privateigentums an derer de)中所包含的完全合理的、不可避免的和預期的私有制後果混為壹談。首先,封建土地的所有權本質上是壹種用欺騙手段買賣的土地(die verschacherte德爾),它是與人異化的(Demmenschen Entrfremdete指的是例行顛倒的土地),以少數英雄的姿態站在人的對立面。”(《馬克思恩格斯經濟學短文》,1955年德文版,第91頁;參見《經濟學——哲學手稿》,人民出版社,第45—46頁①。
在這裏,馬克思指的是:“在衰落的中世紀和繁榮的資本主義生產時期,產業資本家財富的迅速增加,部分是由於他們對地主的直接欺騙”(剩余價值理論史,第壹卷,三聯書店版,第353頁)。在這種土地的欺詐性買賣和土地私權的欺詐性買賣中,包含著必然的、合理的後果,即土地所有權轉化為商品。馬克思對浪漫主義者西斯蒙第嗤之以鼻,認為他只看到了土地的欺騙性買賣的可恥局面,並多愁善感地批判資本主義(見列寧對經濟浪漫主義的評論,中譯本,第76-77頁),把這種可恥的局面與其合理的後果混為壹談。同時指出,在中世紀,土地本質上是通過欺騙手段買賣的,即通過勒索獲得的土地,而不是用於商品交易的土地。
這個論題給我們的啟示是:(1)衰落的中世紀,土地買賣是騙人的,而中世紀的土地買賣在性質上已經是騙人的了,決不能和資本主義土地買賣的商品形式相提並論。(2)衰落的中世紀,土地買賣的欺騙性暴露在表面,卻以土地私權的欺騙性交易導致所謂合理的後果;至於中世紀,土地買賣的欺騙是“必不可少的”,盡管它隱藏在道德和榮譽的表象之下,正如俄文譯本正確翻譯的那樣,封建土地所有制已經是“對土地進行卑鄙陰謀的結果”。
即便如此,中世紀的土地買賣還是受到法律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限制。土地和特權是連在壹起的,領地是禁止出售的。因此,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資產階級取消了長子繼承的禁止或出售領地的禁止,取消了貴族的壹切特權,從而消滅了特權貴族和土地貴族的權力”(《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第362頁)。與歐洲的情況不同,在封建社會可以看到另壹種引人入勝的情況。比如中國的宋朝,壹方面國家的土地可以出售;另壹方面,通過奪取軍權,土地權力實際上被收回到國家手中。“萬能功能”也可以背叛。國家的主權者通過出售“官報”轉讓了壹種“官戶”的特權,或者通過出售“官報”轉讓了假佛教的另壹種特權,從而將國家徭役轉讓給了表面上已經獲得土地權利的占有者。這種賣地行為說明,如果不同時高價獲得“官戶”的特權地位,實際上就沒有地權。不能從表面現象誇大宋代民間已經確立了所謂的私有地權。
論土壤中的封建主義
土地權力等級結構
封建主義和國家法律規定的等級制度,在政治經濟學和歷史科學中研究封建主義的歷史規律,既有便利條件,也有困難條件。
馬克思說:“古代社會的生產有機體比資產階級的生產有機體要簡單得多,也容易理解得多”(《資本論》第壹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3頁),但同時又指出奴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