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父母、子女、配偶等。,對被監護人負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被人民法院取消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義務。
第壹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第壹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第壹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有義務贍養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