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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規定哪些發明不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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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網站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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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申請不授予專利權

1.介紹

Fa 1

授予發明專利權必須有利於發明的推廣應用,促進我國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考慮到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專利法對專利保護的範圍做了壹些限制性的規定。壹方面,《專利法》第五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眾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另壹方面,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

2.專利法第五條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發明創造的公開、使用或者制造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這是壹個普遍的原則。國家法律、社會道德和公共利益的含義非常廣泛,往往因不同時期和地區而發生變化。有時,由於原有法律的修改,壹些限制被取消。因此,審查員在依據專利法第五條進行審查時,應當特別註意這壹點。

方法5

2.1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

全國性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和規章。

如果發明目的本身違背國家法律,則不能授予專利權。例如用於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設備;偽造國家貨幣、票據、公文、印章、文物等設備,屬於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能授予專利權。

發明目的本身並不違反國家法律,但由於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不屬於這壹類。比如以醫療為目的的各種毒藥、麻醉藥、鎮靜劑、興奮劑、棋牌等。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國家法律實際禁止的發明創造。是指如果只是發明產品的生產、銷售或使用受到國家法律的限制或約束,則產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不屬於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例如,雖然出於國防目的的各種武器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受到國家法律的限制,但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屬於可以受到專利保護的客體。

方法5

2.2違反社會道德的發明

社會道德是指被公眾普遍認為是公正的、公認的倫理觀念和行為準則。其內涵是建立在壹定的文化背景之上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的進步而不斷變化,因地域而異。中國專利法中的社會公德僅限於中國。

客觀上違背社會公德的發明,不能授予專利權。例如,帶有暴力謀殺或淫穢內容的圖片或照片的設計、用於非醫療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其替代品、人與動物交配的方法等發明違反道德習俗,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方法5

2.3妨礙公眾利益的發明

損害公共利益,是指實施或者使用發明創造會對公眾或者社會造成危害,或者會影響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比如以致人傷殘或損壞財產為手段的發明創造,如旨在使竊賊失明的防盜裝置和方法,不能授予專利權;實施或者使用該發明創造會嚴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的,不能授予專利權;專利申請中的文字或者圖案涉及國家重大政治事件或者宗教信仰,傷害人民感情的。

或者民族感情或者宣傳封建迷信的,不能授予專利權。

但是,如果發明創造的濫用可能損害公眾的利益,或者發明創造在產生積極效果的同時存在壹些缺點,比如對人體有壹些副作用的藥物,則不能以“損害公眾利益”為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2.4違反專利法第五條的部分申請

包含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眾利益的內容,而其他部分合法的申請,稱為部分違反專利法第五條的申請。審查人在審查該申請時,應當通知申請人進行修改,刪除違反專利法第五條的部分。如果申請人不同意刪除違法部分,則不能授予專利權。比如“投幣式彈球遊戲機”的發明。如果玩家達到壹定的分數,機器就會投出壹定數量的硬幣。審查員應當通知申請人刪除或者修改投擲硬幣的部分,使其成為簡單的老虎機。不然就算是新的。

創造性的技術方案不能授予專利權。

3.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標的物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所列非專利的五種客體的,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所列不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不僅適用於發明,也適用於實用新型。

法律25.1(1)

3.1科學發現

科學發現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現象、變化過程、特征和規律的揭示。科學理論是對自然界認識的總結,是更廣泛的發現。都屬於人們認識的延伸。這些公認的物質、現象、過程、特征和規律不同於改造客觀世界的技術方案,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不能授予專利權。比如發現鹵化銀在光照下具有感光特性,這個發現不能申請專利,但是根據這個發現制造的感光膜以及這種感光膜的制造方法可以申請專利。再比如,從自然界中找到壹種以前未知的自然形態的物質,只是壹種發現,不能申請專利。(關於首次從自然界分離或提取的物質的綜述,請參見本部分第十章第2.1節。)

需要指出的是,發明和發現雖然本質上不同,但兩者密切相關。通常很多發明都是基於發現,然後發明促進發現。發明和發現之間的密切關系在化學物質的“實用發明”中最為突出。當壹種化學物質的特殊性質被發現後,利用這種性質的“實用發明”應運而生。

法律25.1(2)

3.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規則2.1

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於人的思維,通過推理、分析、判斷產生抽象的結果,或者通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間接地作用於自然界產生結果。它只是指導人們思考、識別、判斷和記憶信息的規則和方法。因為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利用自然規律,也沒有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所以不構成技術方案。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的規定,也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因此,指導人們進行這種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在判斷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是否屬於可專利客體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如果壹項發明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即智力活動本身的規則和方法,則不應授予專利權。

例如:

審查專利申請的特殊方法;

組織、生產、商業實施和經濟管理的方法和制度;

交通規則、時間安排和競賽規則;

演繹、推理和運算的方法;

圖書分類規則、詞典編排方法、信息檢索方法、專利分類;

安排日歷的規則和方法;

儀器和設備的操作說明;

各種語言的語法和漢字的編碼方法;

計算機語言和計算規則;

快速算法或公式;

數學理論和轉換方法;

心理測試方法;

教學、教導、訓練和馴服動物的方法;

各種遊戲和娛樂的規則和方法;

統計、會計和簿記方法;

樂譜、菜譜、棋譜;

祛病強身的方法;

疾病普查和人口統計方法;

信息表達方式;

計算機程序本身。

(2)如果壹項發明整體上不屬於壹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但該發明的壹部分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不應完全排除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這需要具體分析,應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I)如果發明對現有技術的貢獻只是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壹部分,則該發明應視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

(ii)如果發明對現有技術的貢獻不在於或者僅在於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部分,則不能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拒絕授予專利權。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是否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請參見本部分第九章的相關內容。

法律25.1(3)

3.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指以活體人體或動物體為直接實施對象,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竈的過程。

出於人道主義原因和社會倫理原因,醫生在診療過程中應該有選擇各種方法和條件的自由。此外,這種方法直接以活體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不能用於工業,因此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因此,疾病的診斷和治療不能獲得專利。

但是,用於實施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的儀器或者裝置,以及用於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的物質或者材料,屬於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3.3.1診斷方法

診斷方法是指識別、研究和確定活體或動物體的病因或病竈狀態的全過程。

3.3.1.1屬於診斷方法的發明。

與疾病診斷有關的方法,只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是沒有專利權的診斷方法:

(1)以活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

(2)直接目的是獲得疾病的診斷結果;

(3)包括診斷的全過程。

審查員在判斷與疾病診斷有關的方法發明是否真正屬於疾病診斷方法時,不僅要考慮該方法在表現形式上是否包含上述條件的全部內容,還要分析該發明在實質上是否符合上述條件。例如,壹項發明僅涉及從人體獲取生理參數的方法,在表現形式上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但是,如果根據現有技術中的醫學知識,只要知道生理參數,就可以直接得到疾病的診斷結果,則該發明本質上是壹種診斷方法,仍然不能授予專利權。

根據上述規則,以下方法是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例子:

脈診、足診、X線診斷、超聲診斷、胃腸造影診斷、內窺鏡診斷、同位素示蹤診斷、紅外無損診斷。

3.3.1.2不屬於診斷方法的發明。

並不是所有與診斷相關的發明都不受專利保護。有些發明方法看似與疾病診斷有關,或者其最終目的仍然是為了診斷疾病,但其直接目的不是為了診斷疾病,因此不能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拒絕授予專利權。這是以下發明方法的情況:

(1)直接目的不是為了獲得診斷結果,而只是為了獲得作為中間結果的信息和/或處理來自活體或動物體的信息(身體參數、生理參數或其他參數)的方法(需要註意的是,只有當根據現有技術的醫學知識不能從獲得的信息中直接獲得疾病的診斷結果時,這些信息才能被認為是中間結果);

(二)處理或者檢測從人體或者動物體分離的組織、體液或者排泄物的方法;

(三)對死亡的人體或者動物體進行病理解剖的方法。

處理方法

治療方法是指阻斷、減輕或消除病因或病竈,以恢復或獲得健康或減輕活體人體或動物體疼痛的過程。

治療方法包括各種具有治療目的或治療性質的方法。預防疾病或免疫的方法被視為治療。

對於可能同時包含治療目的和非治療目的的方法,應當明確說明該方法用於“非治療目的”,否則不能授予專利權。

3.3.2.1屬於發明的處理方法。

不能獲得專利的治療,是指以治療或預防疾病為直接目的,在活體人體或動物體上實施的方法。

下列各項所列方法屬於或應視為不能獲得專利的治療方法:

(1)手術治療、藥物治療和心理治療;

(2)以治療為目的的針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氣功、催眠、藥浴、空氣浴、陽光浴、森林浴及護理方法;

(三)以治療為目的,用電、磁、聲、光、熱等各種輻射刺激或照射人體或動物體的方法;

(4)采用包被、冷凍、透熱等治療方法進行治療;

(5)預防疾病的各種免疫方法;

(6)實施手術治療和藥物治療的輔助方法,如回原地。

受試者器官或組織的治療方法、血液透析方法、麻醉深度監測方法、藥物口服方法、藥物註射方法、藥物外用方法等。;

(七)以治療為目的的受孕、避孕、增加精子數量、體外受精、胚胎移植等方法;

(8)以治療為目的的整容、肢體拉伸、減肥、增高等方法;

(9)處理人或動物傷口的方法,例如傷口消毒和包紮;

(10)以治療為目的的其他方法,如人工呼吸和輸氧。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使用藥物治療疾病的方法不能申請專利,但是藥物本身是可以申請專利的。物質醫藥用途專利申請的審查,參見本章第十章第3.5.2節。

3.3.2.2不屬於治療的發明。

以人體或者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的方法的目的不是治療,或者其直接目的不是治療的,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不得拒絕授予專利權。例如,以下方法:

(1)制造用於治療肢體或器官缺陷的假體或假體的方法,以及制造假體或假體的測量方法。例如,制造假牙的方法包括在患者口中制造牙模和在體外制造假牙。雖然最終目的是治療,但方法本身的目的是制作合適的假牙。

(二)用非手術方法處理動物屍體以改變其生長特性的畜牧業生產方法。比如通過對活羊施加壹定的電磁刺激來促進其生長,改善羊肉品質或者增加羊毛產量。

(3)動物屠宰方法。

(四)屍體或者動物屍體的處理方法。如解剖、遺體排列、屍體防腐、標本制作方法等。

(5)單純的美容方法,即不涉及人體或不造成創傷的美容方法,包括非治療目的,可在皮膚、毛發、指甲、牙齒等外部局部實施的身體除臭、防護、裝飾或修飾方法。

(6)為了使人或動物在非病理狀態下或在潛水、抗病毒等特殊情況下感到舒適、愉快而輸送氧氣、負氧離子和濕氣的方法。

(7)殺死人體或動物體表(皮膚或毛發,但不包括傷口和感染部位)

細菌、病毒、虱子和跳蚤的方法。

手術方法

手術方法是指使用器械對活體人體或動物體進行創傷性或介入性治療或處置的方法,這種手術方法不能申請專利。但是,只要在死亡的人體或者動物體上實施的手術方法不違反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就屬於可專利客體。

以治療為目的的手術方法屬於治療方法,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不授予專利權。

法律22.4

關於非治療目的的手術方法的回顧,請參閱本部分第5章。

法律25.1(4)

3.4動物和植物品種

動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體。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動植物品種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專利法中提到的動物是指不能自行合成,只能通過攝取天然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質來維持生命的生物。

專利法中所說的植物,是指借助光合作用,由水、二氧化碳、無機鹽等無機物合成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質而生存的生物,通常不動。動植物品種可以受專利法以外的法律保護。比如植物新品種可以通過《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來保護。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動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但是,這裏所說的生產方法是指非生物方法,不包括主要是生產動物和植物的生物方法。

壹種方法是否屬於“主要是生物方法”,取決於人類對這種方法的技術幹預程度;如果人為的技術幹預對這種方法要達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主要的控制或決定作用,那麽這種方法就不屬於“主要是生物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比如輻照飼養生產高產奶奶牛的方法;這種改進飼養方法生產瘦肉型豬的方法可以獲得發明專利權。

所謂微生物發明,是指利用細菌、真菌、病毒等各種微生物生產壹種化學物質(如抗生素)或分解壹種物質的發明。微生物學和微生物方法可以申請專利。微生物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請參見本部分第十章的相關內容。

法律25.1(5)

3.5核轉化方法和通過該方法獲得的物質

核轉化方法和用這種方法獲得的材料關系到國家經濟、國防、科研和公眾生活的切身利益,不應由單位或私人壟斷,因此不能授予專利權。

3.5.1核轉化法

核蛻變法是指壹個或幾個原子核分裂或聚合形成壹個或幾個新原子核的過程,如完成核聚變反應的磁鏡阱法、實現核裂變的閉阱法和各種類型的反應堆等。這些轉化方法不能申請專利。然而,粒子加速方法(如電子行波加速法、電子駐波加速法、電子碰撞法、電子環加速法等。)為了實現原子核變換而增加粒子能量的,不是原子核變換方法,而是可以授予發明專利的對象。

實現核轉化方法的各種設備、儀器及其零部件都屬於可專利客體。

3.5.2通過核轉化方法獲得的物質

原子核變換得到的物質主要是指加速器、反應堆等核反應裝置生產制造的各種放射性同位素,這些同位素不能授予發明專利權。

但是,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所使用的儀器設備都屬於可專利的客體。

200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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