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而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由消費者訂購;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商品;
⑷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其他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