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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學生臉上紋身的案例研究。

分析:教師侵犯學生的身體權和人格尊嚴權。

2008年5月1日,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壹條賠償權利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起訴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未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家長即監護人有權要求學校賠償損失,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當然,事後學校可以向老師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