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攜帶物品坐飛機:
(1)槍支、軍用或警用設備(包括主要部件)。
②炸藥。
(三)管制刀具是指1983號文經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發布實施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所列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含加工用三棱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刀具、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形似匕首但長於匕首的類似單刃、雙刃和三棱尖刀。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瓶裝壓縮氣體如氫氣、氧氣、丁烷、鎂鋁粉末等遇水燃燒的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釋劑和松香油等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如閃光粉、固體酒精和賽璐珞;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和其他無機和有機氧化物。
(5)有毒物質: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質。
(6)腐蝕性物質: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液體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質。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器正常工作的強磁性物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