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可以分割由於商標專用權的範圍以指定商品和核準的商標標誌為界,因此商標權可以視為壹種捆綁的權利。這壹系列權利是在每壹種指定商品的基礎上形成的。商標申請人或註冊人自願將商標分割為若幹個時,只是將原有權利分割為若幹個,但此時幾個商標的權利仍與原有壹致,因此不會損害其他商標申請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法律自然沒有必要否認商標分割的存在。
法律依據
商標法條約
第十條名稱或地址的變更
(1)【註冊持有人名稱或地址的變更】(a)如果註冊持有人保持不變,但其名稱和/或地址發生變更,各締約方應同意註冊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應通過其簽署的信函請求商標主管機關在其商標註冊簿中進行變更登記,該信函應註明註冊登記號和變更請求的內容。關於申請的提交形式,在下列情況下,任何締約方不得駁回申請:
(壹)以書面形式提交的申請,在不違反第(三)項的前提下,等同於實施細則規定的申請表;
(2)如果締約方允許通過傳真向商標局發送信函,並且申請也是如此發送的,則在不違反第(c)項的情況下,通過這種發送產生的紙質副本等同於第(1)項所指的申請。
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申請註明:
(壹)註冊持有人的名稱和地址。
(2)如果註冊持有人有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3)如果註冊持有人有聯系地址,其聯系地址。
(c)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申請書必須以商標局接受的壹種語言或其接受的幾種語言之壹書寫。
(d)任何締約方均可請求向商標局繳納變更申請費。
(e)即使變更涉及多項註冊,也只需提交壹份申請,但必須在申請中註明所有相關註冊的註冊號。
(2)【申請人名稱或地址的變更】的第(1)款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應適用於涉及壹項或多項申請的變更,或涉及壹項或多項申請和壹項或多項註冊的變更。但是,相關申請的申請號未公布或者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知道申請號的,應當根據實施細則明確變更申請。
(3)【代理人姓名或地址或聯系地址的變更】的第(1)段適用於詳細修改後代理人姓名或地址和聯系地址(如有)的任何變更。
(四)【其他禁止性要求】除第(1)至第(3)款所述要求外,任何締約方不得規定本條所述申請必須符合其他要求,特別是不得要求提交任何變更證明。
(五)【證據】當商標局對變更申請所載聲明的真實性有合理懷疑時,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向商標局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