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書法字典 - 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但是公司沒有給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函,也沒有加蓋公司公章,那麽我的辭職是否有效?現在

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但是公司沒有給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函,也沒有加蓋公司公章,那麽我的辭職是否有效?現在

辭職沒有法律效力。

什麽是辭職?新華字典的解釋是:不接受現在的工作或職位,要求離職;什麽是應用程序?向上級說明原因,提出要求。既然是請求,當然需要批準。當工人向雇主提交辭職申請時,這是要求雇主離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需要用人單位同意。用人單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什麽時候做決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

法律賦予勞動者在沒有用人單位法定過錯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不需要特定事實的發生或任何原因。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但壹些勞動者在行使這壹權利時,往往將解除合同通知與“辭職申請”混淆,使自己的權利得不到保護。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