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財產保全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應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二條保全範圍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二、財產保全程序
(壹)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並作出保全裁定後,申請人在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保全裁定將被解除。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的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後申請。
(2)提供財產線索不同於執行。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階段不會為當事人搜查債務人財產,申請執行人本人必須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下列類型的財產線索屬於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和賬號;
2.不動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姓名,最好有相關權利證書復印件;
3.有價證券:記名債券或知道債券種類的證券賬號;
4.車輛:清楚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稱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6.其他產權:需提供相關權利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