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時,可以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因此,可以根據上述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
擴展數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照下列規定開具:
1,項目全填,壹次填完所有份數。上下副本的內容和金額壹致。
2、字跡清晰,不得塗改。如果填寫錯誤,應單獨開具專用發票,並在錯誤填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填錯作廢”字樣。如果專用發票在開具後因買方未索要而作廢,也應作為錯誤處理。
3.發票和抵扣聯應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不得加蓋其他財務印章。根據專用發票的不同版本,在專用發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覆蓋“開票單位”壹欄。發票專用章使用紅色印泥。
4.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事先在專用發票的銷售單位欄加蓋印章。不要手工填寫“銷售單位”欄。如果是手工填寫的,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的專用發票,購買方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專用發票銷售單位欄加蓋藍色印泥。
5.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在“金額”和“稅額(大寫)”欄的數字(小寫)前加蓋“人民幣”字樣。
“符號封頂。
買方和賣方的名稱必須詳細填寫,不得縮寫。如果公司名稱較長,可以用兩行填寫“名稱”欄,必要時可以畫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