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監察部主管國家監察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國務院各部門和國務院任命的其他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進行監察。
監察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履行職責。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執法、廉政和效能進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決定、命令方面存在的問題;
2、接受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檢舉、控告;
3、查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部監察機構及其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監察部可以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監察部在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了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其職責是:
1,檢查被監督部門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命令方面存在的問題;
2、受理對監察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投訴和檢舉;
3、查處被監察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監察人員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處罰復核決定的申訴;
5.受理被監察人員對監察決定不服的申訴;
6.監督被監督部門建立廉潔勤政的規章制度;
7.辦理監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