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收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額外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的缺陷,不會誤導消費者。
第壹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壹)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四)生產經營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摻入異物、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七)采用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生產同壹配方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能通過安全評估的;(九)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食品生產經營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而未通過安全評估的,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