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試圖探討勞動關系,即受法律調整的勞動關系,是壹種特殊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具有國家意誌和主體屬性,並且意誌兼而有之,平等與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同而有之。根據不同的分類方法,勞動爭議分為個人爭議、集體爭議、群體爭議;權益與確認爭議、支付爭議與變更爭議、確認爭議、支付爭議、變更爭議。
以防當局面臨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不同的學說。有壹個法律要求是代表性的分類,概率,危險領域。在民事訴訟中法律要求基本上采用分配分類說的證明責任理論。根據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規定,參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證據條例和司法解釋以及行政法規的規定,該辦法明確了勞動爭議證據規則第六條的規定,但舉證責任過於籠統和狹窄。總的來說,關於勞動爭議,下面是舉證制度:
(1)壹起勞動爭議案件缺乏明確的舉證責任理論指導
(2)勞動爭議訴訟司法解釋確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範圍過窄
(3)司法解釋對負擔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分類說
(4)勞動爭議的舉證規則不符合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
關於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分配,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根據勞動爭議7糾紛、報酬糾紛、管理糾紛和勞動合同糾紛分配舉證責任,有學者認為在勞動法律關系的實質中地位不平等,為了有效保護勞動者,應實行完全負擔。
筆者認為,在勞動爭議中,勞動法證明的分配,依據勞動法實體證明責任的分配。同時,對於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分配,必須考慮到我們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固有理論,這是現在已經逐漸成熟的舉證責任分配理論盲目追求的路徑。在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分配中,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法律要求的分類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
2.在平等的基礎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在立法中應充分明確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制度
對於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分配,民事訴訟的具體規則借用了訴訟中勞動爭議的分類理論,將勞動爭議的類型與民事訴訟的分類理論相結合,分為確認性勞動爭議(的)、復興性勞動爭議(的)和變更性勞動爭議(的)的抗辯、舉證責任。
在勞動爭議分配的舉證責任上,勞動者仍然存在弱證據。用人單位在仲裁和訴訟中很可能對掌握的證據材料故意不提供,或者對勞動者陳述的事實表示“不知道”、“不記得”,或者用人單位認為上述所有陳述都做得不利。這就造成了舉證困難。工人黨作者認為正確應用建設性的制度可以在這種情況下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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