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權力是有區別的。在討論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時,不應混淆權利和權力。權力通常是指
政治強制力和職責範圍內的支配性權力,如“權力”中的權力、權威等。,應該是指權力。權利包括
有兩層含義:第壹,它指的是權力和利潤。《若鹽鐵禁耕》中有“夫權必在深山窮水,非貴人不在。”
可傳其益”;第二,法律術語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權利和利益,與義務相對應,如選舉。
權利、話語權、公民權等。
2.權利和義務
義務有三層含義:壹是公民或法人依法應盡的責任;二是道德盡職的產生,如扶貧濟困。
幫助弱者和窮人等。;第三,不需要任何報酬的正當行為,如義務勞動、義務咨詢、義務表演等。納稅人的“義”
“服務”是指依法應當履行的責任,與權利相對應。所以各國憲法壹般規定公民(人)有依據。
依法納稅的義務。這是壹項必須履行的責任,而不是願意或不願意的問題。也就是說,納稅是壹種負擔,是的。
壹種支出(付出),也許更是壹種痛苦。正如美國著名法官Leauenhand所說,“沒有人。
有義務支付超出法律要求的稅款。稅收負擔是強制施加的,而不是自願捐贈的,以道德的名義要求更多的稅收,只是
假的。“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術語,主體是納稅人,而客體是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納稅。
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不能分開的。權利就是義務,義務以權利為基礎,以義務為條件,也就是沒有。
不承擔義務的權利和不享有權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