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縮寫】:
[英語]:
[解釋]:
中國古代對罪犯使用的五種刑罰的總稱。中國從夏朝開始就受到懲罰。商代的莫、莫、莫、公、大弼五刑,在古代文獻和甲骨文中都有記載,西周時廣泛實行。西漢初廢除了殘肢肉刑,代之以壹杖壹杖。雖然肉刑到漢末並沒有真正廢除,但傳統的五刑制度開始發生變化。魏晉南北朝時期,關於廢除和恢復肉刑的爭論不斷,原有的五刑也多次修改。隋唐時期,自商周以來的莫、莫、莫、公、五刑體系,最終被夷、張、屠、劉、叠五刑體系所取代,壹直保持到明清。
在用墨水刺傷罪犯後,將墨水塗在他的臉上、耳後、脖子和手臂上是最輕的懲罰。戰國時期,秦稱酷刑為刑罰,廣泛使用並與其他刑罰相結合。漢文帝廢除肉刑時,酷刑的刑罰也被廢除了。魏晉南北朝時有使用,梁武帝田健十四年(515)再次廢棄。隋唐時期沒有這樣的制度。五代以後,金朝恢復酷刑,改名文身,與流放結合使用,稱為刺配,壹直沿用到清朝。紋身的對象、部位、形狀,壹代比壹代不同。清末法制改革廢除了文身。
割掉鼻子的懲罰。比墨刑重,比刑輕。起源於夏周時期,被廣泛使用。在戰國和秦朝與其他刑罰結合使用。在漢初,鞭刑也被使用。漢文帝除了體罰,還用鞭笞代替了鞭笞。然而,直到南北朝時期,鞭刑仍然偶爾使用。隋朝以後,在刑法典中就看不到了。只是在晉代初期,對於犯了重罪的人(見贖),還是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區別於普通平民。
砍掉腳的懲罰。也被稱為酷刑。比鞭打還重。春秋戰國時期廣泛使用。由於受剜刑的人多,齊國壹度出現“賤貴”現象,就是剜人穿的鞋。秦朝和漢初,罪行嚴重的砍掉右腳趾,罪行較輕的砍掉左腳趾。漢文帝除了體罰之外,還把左腳趾改五百,右腳趾棄市。漢景帝到了,下令棄城的囚犯,如果願意,可以剜出自己的右腳趾,廢除的刑罰又恢復了。魏晉以來,法典中沒有罰金刑的規定。但是,也有人時不時地實行絞殺的懲罰。比如初唐時,右腳趾曾被作為減輕死刑的刑罰。
男性閹割和女性幽閉恐懼癥的懲罰。始於夏朝苗族的蒼刑,為夏族所用。秦漢時又稱為貪刑、蠶房刑、淫刑。男人的閹割就是割掉他的生殖器。關於女性幽閉恐懼癥,古人有兩種說法。壹種說是局限於宮內,壹種說是用棍子打女性的胸腹部,使胃腸道下垂,抑制子宮落入宮腔,防止交接。起初閹割是用來懲罰通奸罪的,後來也適用於叛國罪、叛國罪等罪行,並擴展到坐在壹起的犯人的子女。秦統壹六國後,廣泛使用。漢文帝除了肉刑,也沒有廢除宮刑。韓晶皇帝允許閹割代替死刑。從漢代到南北朝,宮刑壹直保留和廢除,到隋煬帝初年(581 ~ 600)才正式廢除。後來,在李穎十二年(962年),遼穆宗再次恢復,在後來的朝代的法規中沒有閹割。
大君主就是死刑。它的名稱和實現方法壹代比壹代不同。先秦時期有灼、剖腹、煮、腌、宰、剁、燒、砸、流、切等。戰國秦時有鑿、鏟、脅、車裂、荷包、砍頭、割腰、棄市。漢初主要是割腰、棄市、斬首。北魏時有胡子、腰斬、孤絕(斬首)、棄市四類,後改為斬首、斬首、絞殺。北齊北周不變。在隋和,死刑是斬首和扭曲。五代兩宋時,普遍仿隋法。此外,還有律法中沒有的淩遲(即分割犯人的四肢)。遼代初還有投崖、射鬼箭、五車騎、生葬(活埋)、擲槍等用途。晉朝得了腦殘。此外,歷代都有法外酷刑,如棍棒、剝皮、溺死等。
用竹板或荊棘折磨犯人背部、臀部和腿部的刑罰。在奴隸社會已經廣泛使用。秦律有“十條”和“五十條”的規定。漢文帝取消體罰時,用摑代替了體罰。漢景帝年間,因鞭笞過度,鞭笞減少500至300,300至200。後來300改成了200,200就是100。同時作出“令”,規定用竹子代替小井將其斷面壓平;不要中途更換劊子手。魏晉時期,婦女被鞭笞。南北朝時期的鞭刑實際上是隋代以後的鞭刑,多作為流放、監禁的附加刑,數量在200以下,數量不壹。隋把鞭子換成了腰封,分為10,20,30,40,50五類,都可以用銅兌換。唐代采用隋制,規定犯人的腿和臀分,也允許犯人自願分背和腿。宋代沿唐分五等,但允許以腰折胯棍,以五十折胯棍。遼沒有鞭笞,但有木劍和壹根大棍子打後背,這類似於鞭笞。金國舊制,輕罪用柳條。元代鞭刑分為7、17、27、37、47、57六個等級。明清鞭刑沿襲唐宋之制,分五等,可贖可贖。
用大竹板或大刺抽打犯人背部、臀部和腿部的刑罰。起源很早,《尚書·順典》就有“鞭刑為官刑”的記載。韓、魏、金盾都有鞭刑。到了南北朝時期的梁武帝,杖刑被列入刑法典。北魏開始將鞭刑與笞刑、監禁、流放、死刑並列為五刑之壹。北齊北周沿襲魏制,按杖數分等,均允許用黃金贖回。隋朝廢除鞭刑,代之以杖刑;建立另壹種鞭刑來代替原來的杖刑。任何犯罪超過50英尺的人都將被處以笞刑。唐朝的杖刑和隋朝壹樣。按照唐朝的法律,所有的工作人員都從程序中被切斷;斷杖者,分背、腿、臀。宋朝沿襲唐朝,也分五等,杖刑作為附加刑。遼、金、元也都有杖刑的規定。明清兩朝在唐宋時期制定了杖刑,到清末廢除了杖刑。
監禁就是監禁,還有強迫勞動。起源很早。在商朝,有壹種監禁刑罰。在周朝,除了死刑,被肉刑的罪犯還要服苦役,這是當時五刑之外的附加刑。根據勞動的性質、刑期的長短和附加刑的有無,秦漢被劃分為若幹等級的徒刑。魏晉以“裘”“奈”(剃度剃度犯人)為獄制,並以此為獄名。北魏的監禁是根據勞役的年限分為各種等級的,所以也叫年監禁。北齊時又因加刑“抗”,故稱“抗罪”。當時除了“反抗”,還附加了皮鞭和鐐銬,有的還要帶上酷刑的“鉗子”。北周時官方稱之為“禁錮”,附帶皮鞭和鐐銬,允許用黃金贖罪。隋唐監禁作為五刑之壹,也分為五等,期限為1 ~ 3年,每等之間相差半年,並允許用銅贖刑。五代基本沿襲唐制,但恢復了加棒制,實際上是壹罪兩判。宋代實行五線譜折制,即減少五線譜的數量,五線譜之後不再服勞役。遼朝有無期徒刑,加壹杖。晉朝的監禁與唐宋相同,只是五級改為七級。元代的獄刑分為五等,並附有杖刑。明清的獄刑基本壹致,就是用棍子分五等,允許用錢贖。
將罪犯押解到偏遠地區服苦役或駐軍而不離開該地區的懲罰。流放刑的名稱最早見於《尚書·堯典》:“流放五刑”,作為莫、莫、莫、公、五刑的壹種刑罰。流放的名稱世代不同,有時稱為釋放、搬遷和遷移。北魏流放沒有區別。北齊官方將流放列為五刑之壹,裏程沒有區別。到了北周,流放從帝都2500到4500裏分為五等,也有時間限制,最長為六年。隋朝有三種流放,又稱三流。值得分別活兩年、兩年半、三年的人。應該住作者,三流服務三年。唐朝的流放也分三等,裏程比隋朝高1000裏,居留期縮短為壹年。服務滿戶叫“不斷流”。另外,服役滿三年的,稱為“服役流”。到了唐代,流放被允許用銅贖身。宋朝流放的裏程和服役年限與唐朝相同,只是多了拐杖。元朝沒有流放。明代沿宋流放,皆附棍棒,可用銅錢贖之。清朝的流放和明朝是壹樣的。
死亡就是死亡。在隋和,死刑是斬首和扭曲。五代宋基本模仿隋法,但五代後有壹年。遼代正式以淩遲為刑名,死刑定義為淩遲、斬首、絞殺。元代也是如此。明清時期的法定死刑雖然只有斬首和絞刑,但也有法外刑,比如棒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