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住所
1.戶籍所在地是指中國的戶籍所在地,壹般是指父母出生時的戶籍所在地,通常是戶籍所在地。
2.中國大陸的戶籍制度將公民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他們的教育、就業、社會保障和居住都與戶籍掛鉤,兩種戶籍的規定有所不同。公安部門正在起草《戶籍法》,準備提交全國人大審議,該法有望放松目前嚴格的戶籍管理規定。目前,壹些地區(如青島)已經取消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制度,統壹為居民戶口。
3.但是,由於就業、搬遷、升學、參軍等事項,居民在原出生地居住和生活時會形成居住地址。如果沒有戶籍轉移,戶籍所在地將保持不變。
4.戶籍又稱戶口,是以戶為單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第二,產地
1.籍貫、祖籍或起源。詳指祖宅,是壹個家族群體的祖先在壹定時期內長期居住的地方。也指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永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也指壹些人離開了祖先的出生地或家鄉,其後代仍然追溯到祖先的出生地或家鄉(即祖籍)作為出生地。籍貫在現代漢語中通常指“我的出生地或祖籍”。
目前最主流的做法是以壹個人父親的出生地作為他的出生地,而不是這個人自己的出生地。由於中國報告籍貫的歷史不到壹個世紀,大多數人的籍貫實際上是他們出生於20世紀初的父系祖先的出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和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和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