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平等條約是指損害國家主權、在締約國之間不公平分配權利和義務的國際條約和協定。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壹國以武力或武力威脅強行締結的條約絕對無效。如果壹項條約的締結與壹般國際法的強制性規則相沖突,則該條約無效。
不平等條約的概念最早是由中國國民黨在公元1920年代提出的:
1.1923 1月1日,孫中山發表《中國國民黨宣言》,其中包括“與各國訂立不平等條約。到目前為止,雖然清廷已經回復,但我壹直被困在外國列強的殖民地地位中。”
2.1.924 1.00在廣州召開的中國國民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了政綱,在對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廢除不平等條約,償還外債”的方針。
3.1924年8月,中國* * *產黨發表《時局主張之四》,提出“廢除壹切不平等條約”的主張。
4.1924年9月18日,《中國國民黨北伐宣言》發表,其中有“要求修改壹切不平等條約”的內容。
不平等條約是相對於平等條約而言的。平等條約壹般是指所有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願達成的權利和義務平等的條約。不平等條約是指最終締結的條約,它不等於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最常見的原因是壹方(或多方)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脅迫另壹方(即強加壹項條約)。但也有人認為,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壹定涉及武力,只要條約內容對各方不平等即可。根據這壹擴大的定義,不平等條約可包括以下情況:
1.條約的內容原本對雙方是平等的;但是,由於不可預見的變化,雙方的義務在實際執行中是不對等的。
2.條約的內容對雙方並不平等;不考慮實際效果。
3.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實現第壹種情況。
4.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實現第二種情況。
5.條約的內容是平等的,但它是通過經濟壓力達成的。
6.條約的內容是平等的,但它是通過武力達成的。
從這個定義來看,歐美國家及其亞洲和非亞洲國家在20世紀以前簽訂的許多條約都符合不平等條約的概念。而且歐美內戰後的許多和平條約(如普法戰爭後的《法蘭克福條約》和第壹次世界大戰後的《凡爾賽條約》)也可視為不平等條約。而且壹些現代協議雖然不是強制簽署的,但也可以被解釋為不平等。
傳統上,不平等條約通常指18世紀和19世紀初西方列強(後來包括日本)與亞洲國家簽訂的帝國主義條約。
在現代,壹些多民族團結的國家在其組成民族之間簽署了武力強加條約,因為這不是主權國家之間的問題,它被認為是國家之間的內部事務而不是不平等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