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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名字改成公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相關法律文件,關於改名大致有以下規定:

18周歲以下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被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後變更。

對於18周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變更。如果有正當理由改變他們的姓名,我將提交書面申請。如屬幹部、工人,本人必須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的批準證明。經責任區民警審核後,由派出所所長提出意見,報上級戶籍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進行變更。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您可以更改您的姓名:

1,收養、恢復或解除收養關系;2.長期筆名,藝名等。與名稱和事實是共同的;3、用詞違背公共道德或不道德、有辱人格的;4.使用新華字典以外的異體字或自造詞等。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名稱不得變更:

1,正在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的人;2.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3.有重大犯罪嫌疑,被公安機關列為工作對象的人員;4.刑事或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5.法定代表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