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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正式申請文件的內容和形式要求

在描述部分,正式美國專利申請的描述可能包括以下部分(在正式文本中應大寫):標題(發明名稱),交叉引用(交叉引用),獎勵聯邦資助的研究或開發的聲明(聯邦資助,不適用於外國申請人),聯合研究協議各方的名稱,不適用於外國申請人), 通過引用並入光盤上提交的材料(以光盤形式提交的參考材料僅適用於生物領域)、序列表(序列表,僅適用於生物領域)、背景(背景技術)、簡要概述(發明概述)、附圖簡述(圖解)、詳細描述(發明詳述,類似於中國的具體實施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和摘要。

其中,標題部分不應超過500個字母,並應放在手冊第壹頁的開頭。標題中不應使用新的和改進的等描述性詞語,第壹個詞不應是a、an和the等冠詞。如標題不當,審查員可要求申請人修改或自行修改。

其中,在交叉引用部分,如果該申請與另壹個更早的申請相關,如主張其優先權,或將其分入da,連續案ca等。,本申請可以在該部分以記錄相關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的形式進行介紹,以供審查員參考。壹般認為,這種方法可以應用於將相關應用程序的內容引入到該應用程序中,而與語言無關。但基於37 cfr 1.57,似乎要求相關申請是美國申請至少用英文編寫的申請。因為沒有處理過與此相關的具體做法,所以這裏有疑問。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引用部分只寫了本申請與相關申請的關系,則本申請的申請日只能與相關申請相關,而不能介紹其內容。有必要增加壹句“通過引用並入”來介紹相關申請的內容。除了專利,論文和其他材料也可以引入本申請,但通常論文中參考文獻的描述放在發明的詳細描述中。例如,這種理論的公開內容在此引入作為參考。

在背景部分,需要描述領域(技術領域)和相關技術。為了避免對本申請的額外限制,背景技術應避免對現有技術的詳細或過度描述。通常,這壹部分的內容只是幾句話。

在摘要部分,摘要必須記載權利要求中的應用主題,還應當記載該應用中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工作原理和目的。為了避免復雜化,通常復制相應的權利或者僅僅復制獨占權就足夠了。在美國專利實踐中,通常只復制專有權對應的內容就足夠了。原因在於總結與主張的相互制約。例如,在美國專利的訴訟中。第5,064,244號,cafc認為摘要描述了控制位於控制臺,但權利要求沒有描述這壹特征,導致相關權利要求無效。

在摘要的寫作形式中,為了避免描述不必要的技術特征,不使用諸如本發明包括的描述,而是根據本公開的壹個方面或在本公開的壹些實施例中使用這樣的描述。同時,摘要應當使用正面描述本公開具有哪些特征,而不是負面描述本公開不具有哪些特征,這與我國的專利要求基本壹致。

附圖簡述,沒有圖紙就沒有這個部分。如果有圖紙,這部分需要對應圖號逐壹描述,比如圖1A是等。需要註意的是,與概述類似,不應出現圖1a是本發明的前視圖的描述,這將導致本發明所限定的權利要求對應於圖1a的內容,而應寫成圖1a是根據本發明壹個實施例的xx圖。

在詳細部分,註意事項壹般與總結相似。需要註意的是,與中國類似,應當提供盡可能多的實現描述來支持權利要求的特征。同時,在這壹部分要避免使用帶有壹定、最終、必然等語氣的詞語。此外,特別需要註意的是,應避免使用then,以避免過度限制方法步驟的執行順序。

在權利要求部分,與中國的專利權利要求和說明書不同,在美國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是說明書的壹部分,位於說明書的末尾。對於方法權利要求的多個步驟,可以有步驟標記(1)、(2)等,這種標記方式不構成對步驟順序的限制。在權利要求中,涉及零件等的描述不應使用標簽,因為在美國專利訴訟中使用標簽可能會導致對標簽出現的實施例的權利限制。

在權利的引用上,由於存在3/20規則(有三項獨占性權利且總和* * *不超過20項權利,不會導致超過期限的成本),所以應采用僅引用壹項權利的替代性引用。

在摘要部分,應在150字以內,不超過15行。該部分不應有表示、表示、包含等專利特定領域的詞語,也不應有暗示性的描述,但該限制無特定效力。

附圖中,美國專利允許使用彩色圖片,但僅限於電泳、組織成像等少數類型的情況(與中國壹致)且需支付額外費用,因此應盡量使用黑白圖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