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壹)侵權的;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報酬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