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師罰抄是違法的。老師對違紀學生的懲罰是變相體罰。學生可以向學校領導和教育部門投訴,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壹百壹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嬰幼兒護理服務等機構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教育、衛生、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應當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並勸其返校;勸說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二、如何應對老師體罰學生
教師應立即通知值班領導,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要組織相關人員到達現場,安撫學生情緒。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的學校應當予以協助,對該教師處15日以下拘留,並酌情處以罰款。體罰造成學生輕傷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教師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