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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執法和過度執法有區別嗎?

過度執法是指執法人員,通常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如工商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超越法律法規要求的執法範圍,超越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將受到損害。準確地說,即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超出了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是壹種越權行為。

執法過度行為包括(壹)未按照規定履行檢驗、檢測、檢疫等監管職責的;

(二)實施依申請行政行為,收到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後,未按照規定履行許可、繳費等職責的;

(三)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控告、檢舉後,未按照規定履行調查處理職責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不嚴格執法或者違法違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