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 * * *向本院提起上訴:1。撤銷(2020)渝0192民初第6222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壹審、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如下:1。涉案產品使用的商標不構成與被上訴人商標的混淆,不存在侵權行為。1.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是基於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涉案商標應當進行整體比較和局部比較,應當在比較對象孤立的狀態下分別進行比較。無論從外包裝、產品、產品開機畫面等。,涉案商品明確標註為JP王牌,與被上訴人主張的王商標相同,但可以明顯區分。普通公眾顯然不可能認為電視機與TCL有某種聯系,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2.本案涉案產品批發價200多元,上訴人零售價300多元,與TCL系列電視機的銷售價格相差甚遠,相關公眾不會產生混淆。二、即使存在商標侵權行為,涉案產品為正規廠家生產,上訴人已從正規渠道進貨並說明了供貨商,已構成正當來源抗辯。1.壹審法院沒有認定上訴人在庭審中援引的全部回憶,也沒有做出任何評論,在事實認定上存在疏漏。在壹審中,上訴人引用了壹份2020年9月的電話號碼為10的《全面召回》的復印件,其中明確提到了JP Ace TV,並要求提供上訴人購買的電視機的商標證明。2020年9月13日,上訴人收到吳寄來的JP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證》。上訴人出示的上述兩份證據可以形成確認,至少可以說明上訴人從吳處購買JP王牌電視的事實,結合銷售清單和微信轉賬記錄,可以還原交易過程。2.上訴人出示的證據形成證據鏈,足以說明上訴人銷售的涉案產品有合法來源。壹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提供的銷售清單未列明產品名稱,無法對應涉案侵權產品,不構成合法來源抗辯。上訴人吳向購買電視機5臺,總價為1290元。銷售單上寫著17和19是顯示屏尺寸,是典型的小額交易。交易雙方都明白銷售清單中提到的是什麽產品,但並沒有明確具體的產品信息,很正常。上訴人的店鋪在壹個鄉鎮,涉案電視劇也屬於小家電行業,商品本身價值不高。上訴人的個人工商登記管理卡、總召回、銷售清單、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綜合認定為吳的采購渠道。據吳的個體工商戶籍管理卡顯示,其註冊地位於重慶雅蘭電子城,是重慶小家電商戶集中的專業市場。可以說明上訴人的進貨渠道是正規渠道,無法認定涉案產品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是正常的。
被上訴人的觀點
被上訴人TCL公司辯稱,壹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全部上訴。
原告對壹審的看法
TCL向壹審法院提起訴訟:1。*****,且大足區日日升電器經營部立即停止銷售侵犯TCL公司第1792882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銷毀庫存侵權產品;2.****、大足日日升電器經營部***均賠償TCL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其中包括TCL公司為停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取證購物費368元,公證費、律師費、交通住宿費數額由法院認定);3.*****,大足區日升電器經營部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壹審案件的事實
壹審法院查明了事實:
2002年6月21日,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獲準註冊商標編號為1792882,其核定使用範圍為第9類商品:傳真機、電話機、計算機軟件(錄音)、電視機、電子詞典等。2004年2月3日,註冊商標變更為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有效期續展至2022年6月20日。2007年6月7日,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獲準註冊了商標編號為4190928,其核定使用範圍為第9類商品:顯示器、計算機、電視機、錄像機等。之後,該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延長至65438+2027年10月6日。TCL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1982+01年3月,註冊資本超過135億元。其經營範圍涵蓋電子產品及通訊設備、新型光電器件、液晶器件、五金交電、VCD、DVD播放機、家庭影院系統、電子計算機及配件的研發、生產和銷售。2020年2月5日,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TCL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電話、電視產品上註冊使用的“”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長期以來,TCL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商品和品牌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和推廣。2065 438+04-2065 438+07,TCL品牌在全國100強品牌測評中位列全國電視制造業第壹名,TCL王牌電視機也獲得多項榮譽。
2020年2月5日,TCL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標授權委托書》,授權TCL使用“、”“和”等商標,並開展維權事宜;許可方式為壹般許可,被許可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任何侵犯許可方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采取維權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民事和刑事訴訟、協商解決等。授權區域為中國大陸;授權期限為2017年9月18日至2022年2月31日;被許可人已在簽署日之前實施了本商標授權書中提及的授權內容,許可人應予以認可。
2020年6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國力公證處出具了(2020)公證書字第60658號公證書,主要內容為:2020年5月19日,公證員、公證處工作人員及申請人指定的購房人來到重慶市大足區龍崗東路215號房屋,房屋標識為“日日”,購房人手機付款後,其取公證員在購買現場對購買的商品和收據進行拍照,並對購買的商品和收據進行蓋章。將購買的電視機封存,交由申請人保管。公證書附8頁打印照片。所附公證書中的票據明細顯示收款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