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批準並接受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條罪犯近親屬贈送的物品由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壹條看守所受辦案機關委托,可以查驗罪犯收發的信件。發現妨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拘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在押罪犯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同自己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和通信。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經辦案機關同意,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局長批準,罪犯可以暫時離開探望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情嚴重且當天無法返回原地的囚犯不允許探視。訪客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調查人員陪同和監視,不得在外過夜。
第三十七條罪犯近親屬贈送或者寄送的生活用品和學習書刊,看守所應當詳細登記後驗收,辦結手續後交給罪犯;現金由拘留所保管,當囚犯有正當目的時可以支付;不允許帶入的物品應當當場或者登記後歸還。
第三十八條看守所對罪犯收發的信件,未經辦案機關委托查驗的,應當移交辦案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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