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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教學要求,加強考試管理,完善考試制度,維護考試秩序,防止違規行為,完善處理程序,確保考試客觀公正,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校實際,

第二條人才培養計劃中規定的所有課程(包括實驗、實習和主要實踐教學環節)都必須經過考試,學生必須參加課程的考試並取得相應的考試成績。

第三條在我校就讀的全日制本科、專科學生,必須通過考試學習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自主設置學時、學分的教學環節,考試合格可獲得相應學分。

第四條人才培養計劃中規定的課程必須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編寫,並規範課程考試的內容、方法和要求。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的考試工作,是指我校面向湖南工學院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組織的各類考試和管理工作,包括考試資格審查、命題、試卷審核、試卷制作和管理、考試組織、監考和巡視、成績評定和管理、試卷評價和分析、違規行為處理等。

第六條考試工作的各個環節必須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嚴格管理。參與各環節考試工作的教師、組織管理者和工作人員的績效,納入個人和單位年度考核範圍。

第二章考試方式

第七條課程考試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核。根據課程的性質、特點和內容,考試可采取筆試(開卷或閉卷)、口試、口試與筆試並重、理論考試與實踐能力考試相結合(實驗、操作、社會實踐等)等多種形式。).

第八條考試科目時間為120分鐘(藝術類除外),考試科目時間為100分鐘(藝術類除外),試卷題數應與時間壹致。

第九條國家級或省級考試的方法和時間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考試組織和管理

第十條教務處負責考試的組織和管理。考試期間,學校成立了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對全校的考試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處理考試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各院(科)成立考試工作組,組織本單位的考試工作。

第十壹條課程考試原則上為期末考試,由教務處統壹組織實施。考試課程可安排在課程結束後,由教學任務承擔院(系)組織實施;實驗、實習和主要實踐教學環節的考試由各學院根據相應教學大綱的規定組織實施。學院(系)安排的考試必須在考試前壹周報教務處考試中心,並通知相關學院(系)、班級和監考老師。

第十二條考試應當按照人才培養計劃的規定和教務處的考試日程進行。期末考試壹般安排在每學期的最後兩周。學院申請需要提前或延期的課程考試和期中結束的考試,報教務處審批,並按期末考試要求組織考試。

第十三條各學院領導要認真抓好考試工作的各個環節,在期末考試前召開學生動員會和全體教職工會議,學習學校關於考場紀律和監考人員職責的相關文件,對學生進行考試紀律教育,對監考教師進行培訓,做好備考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教研室應當召開專題會議,指定課程考試負責人,組織命題、閱卷、試卷評閱、分數錄入、試卷分析、試卷整理歸檔等工作。

第十五條全國和省級考試,按照上級要求,由教務處組織。

第四章考試資格考試

第十六條學生的考試資格由教師及其所在院校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消參加相應課程考試的資格,並計零分:

1.曠課累計達課程規定課時三分之壹以上或曠課三次未請假者;

2.本課程作業未交三分之壹以上或本課程未做過實驗且實驗報告未交三分之壹以上者;

3.考前未報名者,無資格參加考試。

第十七條根據第十六條規定,取消學生考試資格的,教師應在課程考試前壹周填寫《湖南工學院考試資格審查表》,將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姓名、學號、班級及原因報所在學院,學院將結果報教務處。對於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老師要在課堂上宣布,並安排班幹部及時通知學生本人。

第十八條凡考試合格的學生,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和學生證到指定考場參加考試。沒有證書的人不能參加考試。

第十九條國家和省的考試資格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補考、復試、補考、修改、延期考試和公開考試

第二十條課程補考安排在每學期第壹周的周末;重修課程的註冊安排在每學期的第四周。學生原則上只能重修本學期專業人才培養計劃開設的課程。

第二十壹條課程考試不及格,成績在30分以上(含30分)的學生可以參加該課程的補考,成績在30分以下的必須重考。

第二十二條補考不合格或補考失敗的學生,可在下壹年級參加本課程的補考。

第二十三條本科第八學期,教務處將組織畢業補課,允許應屆畢業生最多補20學分,往屆畢業生不得參加畢業補課。

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離校畢業生可返校申請補考不及格課程,每學期補考課程總學分不得超過25學分。返校補考原則上不單獨命題組考,而是與學期補考和期末考試壹起進行。學期初參加補考的學生,於學期第壹周的周二前到教務處學生註冊科辦理註冊手續,期滿後不再補報。

第二十四條因故不能參加課程考試的學生,必須按規定辦理延期考試手續,否則按缺考處理。無特殊原因不得延期考試,已辦理復試手續者不得延期。已辦理手續不參加考試的,視為自動放棄,手續自動失效;如果需要重新重建,必須重新辦理重建手續。課程設計(實驗、實習)等實踐環節不能申請延期考試,只能重考。

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參加課程考試者,按缺考處理。缺考的同學將被記零分,取消補考資格,只能參加重考。

第二十六條被取消考試資格的人員,該課程成績為零分或不及格,取消其補考資格,並按規定補考該課程。

第二十七條畢業設計(論文)不合格,在應屆畢業生離校後安排補考;如果再次不及格,畢業設計(論文)將與下壹年級壹起重新審核。

第二十八條課程(實驗、實習)等實踐環節不及格,不得補考,必須重新參加。

第二十九條選修課考試不及格,未安排補考的,學生可以申請補考,經教務處批準,在低年級參加本課程的正常考試,或者改學其他選修課,修滿規定學分。

第三十條補考和畢業補考成績75分以上記為75分,75分以下記為實;中上記為中,中下記為實。復試成績按實際考試成績登記。

第三十壹條復讀、修改、畢業補考時,學生必須按規定繳納學分學費。

第六章命題

第三十二條根據教學大綱和考試大綱的要求。其基本原則是符合大綱和考試大綱的基本要求,不出超出大綱、跑題或無考核意義的題;問題意思清楚,語言準確,問題的正確答案壹般是確鑿的。

第三十三條教務處負責制定命題的原則和宏觀要求,學院負責命題的組織實施,課程命題實行課程主任負責制。建議應該是:

1.依據考試大綱和考試基本要求,使試題內容科學化,既要註重考核學生對基礎知識、基礎理論和基本技能(“三基”)的掌握情況,又要註重考核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2.合理確定試題數量,讓大部分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使考試內容重點突出,考試成績分布合理。

3.開卷考試命題要註重學生的綜合應用能力。

第三十四條試卷布置要求:

1.滾面總分100分。

2.試題描述清晰,表達題意清楚,用詞準確,條件充分,用詞流暢簡潔,標點正確,插圖、公式、表格清晰。

3.同壹套卷子,同壹類型的題要用同壹格式寫。

4.同壹套卷子裏,每個題目都要獨立;不得有題目之間互相提示答案的現象;題目正文和答案描述不能互相提示;題目內容不得重復。

5.問題要按照由易到難的順序排列,選擇題的答案要隨機排列。

6.試卷是按照“湖南工學院試卷”的模板制作的。

第三十五條每套試題應當制定統壹的標準答案(客觀題)、參考答案或者答案要點(主觀題)和評分標準。如果考試成績在10以上,就要細化評分標準。

第三十六條已建立題庫或試卷庫的考(查)課,授課教師應在規定時間到教務處調用試卷(卷)。如需補充或修改試卷(題)庫,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三十七條未建立題庫或試卷庫的考(搜)課,必須按相當難度制作兩套試卷(A、B),A、B的題量、題型、分值分布應壹致。A、B卷重復內容分值不超過總分值的30%,上壹年級該課程試卷重復內容分值不超過總分值的30%。

第三十八條對於教學大綱和考試大綱相同的課程,多名教師授課時,由課程負責人組織統壹命題、統壹考試、統壹評分標準。

第三十九條試卷(A、B卷)和標準(參考)答案應與實施方案相壹致。

第四十條口試應采取先擬題後配題的方法。題量應多於考生人數,壹般不重復出題。開卷考試中的問題答案不應包含直接從教科書或其他允許的材料中復制的內容。操作考試應有詳細的考試內容和評分標準。

第四十壹條高等學校應當做好試題審核工作,確保試題質量。試卷經教研室主任(或課程負責人)審核簽字後,由學院教務秘書在規定時間內送到教務處,進行交接登記。各學院應保留自己的試卷,並參考(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和存檔。

第七章閱卷和試卷歸檔

第四十二條考試結束後,各學院(系)應及時組織閱卷和評分工作。原則上,期末考試的閱卷、評分、評分要求在考試結束後三天內完成。

第四十三條閱卷教師應當根據參考(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對試卷進行閱卷,並做到嚴謹、客觀、公正,有適當的嚴寬。不得降低評分標準,不得過度加分或扣分。閱卷要標對錯,按步驟閱卷,此題分數要標在題首。在評分壹欄,要壹個壹個的打分,保證分數正確。試卷等級和每道題的評分分值不得塗改。如果真的需要修改,妳應該在修改處簽名。教研室要安排專人對閱卷後的試卷進行認真審閱和檢查。

第四十四條考試課程按百分制評定,考試課程按百分制或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評定,實踐環節按五級制評定。

第四十五條課程成績由平時考核和期末考試評定。考試課程通常占考試成績的30%,期末考試成績占70%;考試課程通常占50%,期末考試占50%。凡考試課程期末考試成績低於55分的,考試課程期末考試成績不合格,課程綜合成績不合格。

第四十六條各班教師不得私自接受學生閱卷要求。學生對成績有疑問,需要查卷時,可在開學後三天內向教學任務承擔學院提出申請,經教學負責人批準後方可查卷。考試由教學任務承擔學院組織,教務秘書、壹名或多名該課程教師或近專業教師參加。考試結束後,及時寫出考試結論並告知學生。

第四十七條高等學校應當做好試卷和學生成績的歸檔工作。老師閱卷後,考試的相關資料(標準答案、試卷、學生考試成績冊、試卷分析信息表等。)應及時歸檔,交本單位資料室統壹保管至學生畢業後兩年,以便必要時查閱。補考和復試試卷保存壹年。

第八章監考和巡考

第四十八條監考是教學工作的壹個基本環節,全校教師都有監考和巡視考試的義務。其他監考人員的資格由教務處確定。

第四十九條所有考試均應安排監考人員。按照每個考場(或考場)安排不少於2人的原則,安排監考人員。

第五十條考試期間,教務處應當組織人員巡視考試,各學院應當有相關領導巡視和值班,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

第五十壹條命題教師應當在考試期間進入考場巡視,及時處理試卷中發現的問題。

第五十二條監考人員應當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護正常的考試秩序,嚴格執行考試紀律,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考場檢查監督工作。監考人員應做到以下幾點:

1.提前20分鐘拿卷子,安排考場。根據考場座位數安排座位,通知學生將座位附近除考試設備外的物品全部放在講臺指定位置。

2.發卷子前要重申考試紀律,學生證和身份證要壹壹核對。沒有學生證和身份證的不能參加考試。

3.考試時,認真檢查和觀察考場的考試情況。不吸煙、不吃東西、不聊天、不看報刊雜誌、不批閱試卷、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考試結束後考場內不允許使用移動通訊工具,手機必須關機。

4.填寫湖南理工學院考場登記表。

5.認真監考,防止考試中違紀舞弊行為的發生。如有違紀舞弊行為,及時向考辦報告,並填寫《湖南工學院違紀舞弊登記表》。

6.考試結束,應按規定時間卷好試卷,按學號順序清點試卷數量,密封裝袋。多余的試卷和草稿紙也必須全部收回。

第五十三條巡視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巡視檢查職責,檢查督促檢查人員做好檢查工作。巡邏人員應做到以下幾點:

1.檢查監督監考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及時糾正不規範行為。

2.巡視考場,協助監考人員現場處理違規行為。

3.記錄課程考試。

第九章考場紀律

第五十四條考生應當自覺遵守考場紀律,尊重和服從監考人員和考場督察人員的指導和管理。

第五十五條考生進入考場時,必須關閉手機、電子筆記本電器等電子工具,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地點。

第五十六條考生參加考試時,必須攜帶學生證和身份證。證書應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備將來參考。監考人員和巡考人員有權要求未帶全證件者退出考場。

第五十七條考生應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按規定位置入座。遲到30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30分鐘內不要離開考場。

第五十八條學生領取試卷後應填寫姓名、學號和專業課。答題時應按要求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和簽字筆,答題卡應用2B鉛筆填寫。

第五十九條閉卷考試中,考試前,考生必須將自己的書包、書本、筆記、資料、試卷、通訊工具等物品遠離座位,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地方。

第六十條開卷考試中,考生可以按照規定攜帶相關教材、筆記或者其他參考資料進入考場。考生必須獨立思考和回答,不準互相傳書或筆記,不準討論交流。

半開卷考試僅限於攜帶老師指定的加蓋學校公章的材料進入考場。

第六十壹條考試期間或者考試結束時,考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資料帶出考場。

第六十二條國家和省考試對考場紀律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考試違規和作弊的認定和處理

第六十三條學生有下列考試違規行為之壹的,監考人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當場改正:

1.拒絕出示有效檢查證件的;

2.自帶答題卡或草稿紙進入考場,不交給監考老師;

3.未經許可借用他人考試工具的;

4.考試的時候東張西望;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進行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學生在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違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該課程成績將計為零分,取消其參加正常補考的資格:

1.有第六十三條行為之壹,不接受監考人員批評教育的;

②不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和要求,不按規定座位參加考試;

3.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而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4.考試時偷窺、竊竊私語、交換信號或手勢;

5.為他人窺視提供便利;

6.他人強行帶走自己的試卷而不拒絕或者不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的;

7.考試期間未經監考人員同意進出考場的;

8.取試卷、答題卡(包括答題卡、答題卡等。)和草稿紙擅自帶出考場;

9.攜帶通訊工具進入考場;

10.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

11.其他違反考場紀律但不構成作弊的。

第六十五條學生在考試中違反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考試作弊,給予留黨察看半年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壹年緩刑。該課程成績計為零分,取消其參加正常補考的資格:

1.使用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書面材料或者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2.抄襲他人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材料,協助他人抄襲的;

3.考試前在考場桌面上書寫與考試課程相關的信息;

4.強迫他人代考試卷、答題卡、草稿紙,或者脅迫他人為抄襲提供便利的;

5.在答題卡上填寫姓名、考號等與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

6.傳遞或者接收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7.故意銷毀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資料的;

8.交卷後未按規定離開考場,向考場內未交卷的學生提供答題信息的;

9.在閱卷過程中,認定答案相同;同壹考場同壹科目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答案的;

10.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企圖獲取試題的考試成績;

11.考場紀律混亂,考場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

12.在校期間第二次被發現違紀的;

13.其他被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在考試過程中,學生及其他人員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擾亂考場秩序行為之壹的,視為嚴重違紀,處壹年以下拘留、緩刑。該課程成績為零分,取消其正常補考資格。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閱卷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2.拒絕或者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5.其他擾亂考場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開除學籍:

1.在校期間第二次考試作弊被發現;

2.違紀作弊行為被查證屬實時,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學生的;

3.請他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

4 .通過偽造文件、證件、檔案等材料獲取考試資格、附加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5.組織作弊;

6.利用通訊設備作弊;

7.其他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八條監考人員應當在《湖南理工學院學生登記表》上如實記錄並簽名違紀作弊學生的姓名、學號、主要情況,違紀作弊學生簽名,監考人員簽字確認,並及時連同試卷和用於作弊的物證材料壹並報送教務處。用於作弊的工具等。被暫時拘留。填寫暫扣學生物品的收據。

第六十九條教務處將學生違紀、考試作弊情況通報所在學院,由學院指導學生寫出書面材料,進行教育。教務處審核相關材料後,形成擬處理意見,並公示三天。開除學籍處分應當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七十條學生因考試違紀、作弊受到處分的,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屬學院負責送交學生本人。因被處分學生的原因不能送達本人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七十壹條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章XI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七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在考試各環節中負有責任或被安排工作的各類教學人員。

第七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管理、組織、評卷和成績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並記錄壹般教學事故壹次:

1.未按要求履行監考職責的;

2.試卷命題錯誤;

3.試卷存在明顯命題錯誤,審核人員未能改正;

4.在閱卷評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誤判、漏判或者評分錯誤的;

5.隨意提高或降低學生試卷分數(由具有二級講師以上職稱的教師評卷);

6.擅自改變考試時間、地點或者安排的;

7.擅自更換監考人員或者請人更換監考人員的;

8.監考老師遲到5分鐘以上;

9.因未認真履行職責,分管考場出現1/5以上雷同試卷;

10.因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分管考場秩序混亂,作弊現象嚴重,視頻資料損壞,視頻系統無法正常工作的;

11.其他違反監考、閱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管理、組織、評卷和成績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並記錄嚴重教學事故:

1.在考試過程中擅自將試題、答題卡或者相關內容帶出考場並交給他人的;

2.擅自改變評分標準或者不按照評分標準評分的;

3.玩忽職守,造成試卷丟失的;

4 .已安排監考,無故不參加的;

5.提示或建議考生回答問題;

6.其他違反監考、閱卷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管理、組織、評卷和成績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重大教學事故記大過:

1.為不具備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虛假的證件、證明、檔案,使其喪失考試資格的;

2.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3.考前泄露試題和參考答案;

4.在考場內盜竊或者塗改考生答題卡、考試成績或者原始記錄材料的;

5.擅自篡改、編造或者謊報檢測數據和信息的;

6.為考生提供虛假成績的;

7.對考生進行誣陷或者打擊報復的;

8.組織場外答題,為考生提供答案;

9.因失職導致學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在考試工作中遭受重大損失。

第七十六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管理、組織、評卷、成績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塗改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

2.擅自更改考試成績的;

3.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徇私舞弊;

4.竊取試卷和答案進行交易;

5.指使、縱容、指使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6.利用職權包庇作弊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7.以打擊、報復、陷害、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和學生人身權利的。

第十二章其他

第七十七條根據考試的安排和需要,保衛部門、後勤部門等部門應當在考前做好考場安全和基本設施維護的準備工作,做到設施完好,考場安靜有序,保障供電。必要時,應派電工、醫務人員和保安人員值班。

第七十八條開(關)考場負責人必須按時開(關)門。

第七十九條負責考場及相關區域衛生管理的部門應當督促相關人員及時清掃,必要時增加清掃人員數量和清掃次數,保證考場及相關區域的整潔。

第八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在中國學習的學生。

第八十壹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