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權。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在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享有廣泛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公民權利和義務的最重要組成部分,是公民所有其他權利和義務的來源。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權、人身自由權、勞動權、批評和建議權、受教育權、物質幫助權和國家賠償權。
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遵守憲法和法律、保護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尊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依法納稅和服兵役。
以下是對政治權利和自由的壹些詳細解釋:
1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
具體而言,它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規定,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權
廣義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與人身自由密切相關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4.社會和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在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享有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和物質基礎。
主要包括:壹是產權;第二,繼承權;第三,工作權;第四,休息權;第五,物質幫助權;第六,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5.教育、科學和文化權利與自由
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采取各種措施發展各項教育事業。
6、特定人的權利
這裏所謂的特定人是指包括婦女、母親、兒童、老人、退休人員、烈士家屬、華僑、歸僑和海外僑胞在內的人。
他們的權利包括:第壹,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二是保障退休人員和烈士家屬的權利;三是保護海外僑胞、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合法權益。
7.監督權
憲法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國家機關申訴、控告或者舉報。
中國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任何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民健康和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舉報,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沒有人可以壓制或報復。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勞動是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義務。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要以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鼓勵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為就業前公民提供必要的就業培訓。
第四十三條中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療養設施,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法實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服務。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在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青少年和兒童。
第四十七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鼓勵和幫助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進行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
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和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和歸僑、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壹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維護國家統壹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中國人民和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義務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實施危害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國人民和每壹個中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人民和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其條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分別於9月20日、3月5日和2月4日通過了四部憲法,分別是1954、1975、17、1978和1982。
擴展數據: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為公民直接參與政治活動提供的基本保障。
它表現為兩種形式:壹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即公民在參加國家和社會組織管理的活動的基礎上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另壹個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達政治意願的自由。通常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簡稱政治自由。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為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提供了政治基礎;中國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實現的普通法,如《行政訴訟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等,為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國憲法註重政治權利實現的物質保障,如選舉經費由國庫支付。
含義: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以及表達自己意願的權利和自由。
堅持原則: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則,堅持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的原則,堅持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政治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