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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定義是什麽?

同居的定義是什麽?

同居的定義是什麽?生活中,很多青年男女因為各種原因,在戀愛時就開始同居,但這是同居的壹種。今天,我就和妳壹起看看同居的定義。

同居的定義是什麽?1的「同居」關系具體有哪些類型?

第壹種:未婚同居(主要是年輕人)

男女雙方未婚同居,即“未婚同居”,也有學者稱之為“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這種同居壹般是建立在感情上的。

第二種:離異同居(多為老年或離異)

壹般是老年人之間的同居。老年人是指同居前已經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事實。另外,還有壹種特殊情況,就是離婚後,夫妻雙方沒有辦理復婚手續,共同生活,不構成事實婚姻,也屬於非婚同居。

第三種:“合法”同居(婚姻無效和被撤銷前)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 * *共同生活的期間為同居期間,有人稱之為“合法同居”。雖然不以同居雙方是否結婚來劃分,但也是我們不能忽視的同居關系,由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引起。

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第四種:婚外同居(壹方或雙方已婚)

配偶與他人同居。婚外同居常被稱為“同居”或“婚外同居”,是指同居時壹方或雙方有合法婚姻關系,且未解除。這種同居是違法的。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有忠實的義務”,第三條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這種同居關系危害他人合法婚姻,違背公序良俗。

《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所以同居的前提是男女雙方都沒有配偶。

《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既然明確了同居實際上是法律規定的,而現實生活中的同居又有那麽多種類型,那麽不同的同居所產生的法律權利、義務或責任如何處理,或者說通俗點說就是同居所產生的法律糾紛如何處理?

同居的定義是什麽?2法律上有沒有關於同居的規定?

“非法同居”的說法最早見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從1990的《意見》來看,“非法同居”分為兩種:

壹種是沒有實質要件的男女結合,比如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或者違法同居;壹種是缺乏性結合的正式要件,比如符合實質條件,但沒有登記。這在當時屬於“非法”同居的範疇。

2001年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中,在所有相關條款中刪除了“非法”二字,體現了法律對“非法同居”態度的轉變,也可以理解為此後司法實踐和理論界使用“非婚同居”或“非法同居”。

林認為,“同居”的法律定義來源於《婚姻法司法解釋(壹)》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根據這壹條,合法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同居。

之前法律上有非法同居的說法,但是沒有概念。這次除了第1042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第三條),相應的條文都去掉了“有配偶者”這個前置條件,比如《民法典》第1079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民法典》第10965438條,

另外,在婚姻法司法解釋(壹)中,也可以在以下條文中看到同居的字眼。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第六條《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壹方死亡,另壹方作為配偶主張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