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包括兩層含義:意外和傷害。所謂意外是指被保險人的主觀狀態,是指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傷害的發生或傷害是在違背被保險人主觀意願的情況下發生的,其特點是無意性、外來性和突發性。所謂傷害,是指被保險人身體遭受外部意外事故,破壞人體完整性或損害器官組織生理功能的客觀事實。損害過程有三個要素:危害客體、侵權客體和侵權事實。根據是否可保,意外傷害可分為不可保意外傷害、特別投保意外傷害和壹般可保意外傷害。
其他事故是可以預見的,但客觀上不可抗拒或技術上不可避免的,如建築火災、火災阻塞門和走道、被迫從窗戶跳下並陷入重傷。或者雖然可以采取技術措施予以避免,但由於法律和職責的規定,或者為了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他們沒有避免它。例如,銀行員工在與搶劫銀行以保護國家財產的歹徒搏鬥時受傷。也就是說,意外傷害在很短的時間內發生,並且已經來不及阻止,例如行人突然被汽車撞倒。雖然鉛中毒和矽肺病等職業病是外來有害物質對人體的入侵,但它們不是事故,因為傷害是壹步步造成的,可以預見和預防。當意外傷害造成人身傷害、殘疾甚至死亡時,根據法律規定,受害方可以向加害方提出下列損害賠償請求: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而支出的全部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