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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警察和公安有什麽區別?

“警察”和“公安”

(1)對“警察”和“公安”概念的考證。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警察行為。“警”、“察”以及與“警”有關的詞語在中國先秦典籍和後世史書中反復出現。但在古代,“警察”多為動詞,沒有發現以“警察”命名的公安機關。古漢語中“警”主要指警告、警戒、警戒、緊急情況或消息,敏銳、敏感;【1】“考察”主要指觀察、仔細觀察、考察、考察後推薦、選舉等含義。[2]簡而言之,作為動詞,提前警告它就叫警告;事後查明原因叫檢查,即“先報警,後檢查。”中國古代與“警”有關的動詞有三個:壹是先秦經典《李周》中有壹個詞“法察”(“剛老之時,遵法守官”);第二,唐代學者顏師古在為《漢書》所作註釋的開頭就用了“警”字(“使警不願露”);第三,宋代《蔡廷樞傳》中使用了“檢警”二字(“河北賊多,精挑細選郡衛,方知亳州。中州屬顏寶武,壹郡,有幾個止奸止盜之人,而他們補官,使其察警,盜每壹毛。”).

在中國古代,使用與“警察”相關的術語來命名公安機關,最早見於遼代的“警巡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於公元907年的遼朝。916年,在史靜設立了“警察巡邏法庭”,設有警察巡邏官、副使節、法官等職。他們穿著特殊制服,負責監獄訴訟、警察巡邏和檢查。金元時期對其繼承和打擊。中國以“警察”正式命名公安機關始於清末和辛亥革命後。1840鴉片戰爭爆發後,帝國主義列強瓜分中國,在沿海通商口岸城市設立租界。租界的行政、工商業、稅收和治安都由殖民國家控制。中國人把帝國主義在租界建立的維護社會秩序的力量稱為“巡察”。1900年中國抗擊八國聯軍失敗後,清政府於1905年設立“巡檢司”。辛亥革命後,北洋軍閥政府和民國政府正式效仿日本建立了名為“警察”的公安機關。在現代漢語中,“警察”是指“國家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武裝力量”。它還指參加這種武裝部隊的成員。”[2]

在西方,“police”這個詞在英語中叫Police,在法語中叫LaPoLice,在德語中叫DiePoLizei,多來源於希臘語∏oλlTεα和拉丁語Politia。在古代,這個詞指的是國家大事,包括政治、宗教等廣泛內容,意為有組織的管理、民政等。中世紀政教分離,所以Politia壹詞專指政治,排斥宗教,但當時的政治概念包括軍事和司法。17世紀後,警察逐漸與軍隊和司法分離。西文中的“警察”壹詞僅指“內部行政”,但與後來的“警察”仍有區別。現代西班牙語中的“警察”壹詞僅指內務行政的特定部分,而非全部。現在按其最廣義的概念,在英語中可以解釋為警務的過程,即維護社會秩序的過程,指的是政府控制、限制和規範公民行為的過程。在《牛津英語詞典》中,警察組織有兩種定義:(1)警察機關是負責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的政府執法部門,其職權範圍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有很大不同;(2)警察機關是維護社會秩序、預防和懲治違法行為、調查犯罪行為的行政力量;也指警察部門的所有成員或某壹地區的所有警察或安全部隊。

中國古代沒有警察或治安意義上的“治安”概念,只有郡名(即湖北省公安縣)和明末文派名(即當時湖北省公安縣袁宗道三兄弟為首的文派)。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共安全”是指“全社會的公共安全(包括社會秩序、公共財產、公民權利等。):~局~人事。”從字面上看,“公共安全”主要是指“公共安全”和“公共和平”。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 * *”的意思是“屬於社會;公而公之。”“和平”是指“正常秩序,沒有騷擾”;“(情緒)穩定安靜。”“安全”意味著“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意外。”總的來說,社會秩序正常運行,國家安全、公共財產和公民權利(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等)得到保障的穩定發展狀態。)不受威脅和侵害就是“公共安全”。但自革命戰爭年代以來,特別是大陸解放以來,我黨將警察機關和公安工作的命名統壹為“公安”。因此,在社會上和警察機關內部,賦予了“公安”的習慣含義,用以指代“警察”或“公安”。

在西方語言中,沒有與中國現代人民警察意義上的“公安(人員、職級、機關、工作)”直接對應的詞。按照法國警察英文版的說法,法國歷史上所謂的“公共安全委員會”,其原文是General Safety。壹般就是壹般壹般,安全就是安全無險。這兩個詞合並為“總體安全”和“總體和平”。這與中國過去使用的警察意義上的“公安”壹詞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至於英國特有的Constable,有學者認為可以翻譯為“公安”,同時因為Constable是英國基層警察的稱呼,所以應該翻譯為“治安官”。但查閱國內出版的大部分英漢詞典時,Constable(= police)壹般被翻譯成警察、警官、巡警。我國的“公安”壹詞翻譯成英文統壹為Public Security,即公安。在現代西方語言中,壹般的安全員(即“治安官”)主要指從事環保工作的人。為了避免對外交流中的誤解,中國警察意義上的“公安”壹詞壹般直接翻譯成英文“Police”。比如中國公安警察89式制服臂章上“公安”二字的英文符號是“警察”。99式警服只是將臂章中的中文“公安”二字改為“警察”,使其中英文符號更加規範統壹。事實上,早在1950年,中國大陸開始建立統壹的公安機關時,經周恩來總理批準,公安人員統壹簡稱為中國人民警察。從此,中國的公安機關也被稱為“人民警察機關”。1957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中國警察學院成立於1992。1992和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軍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2)“警察”與“公安”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上述考察表明,“警察”和“公共安全”這兩個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點或相似性在於,我國警察意義上使用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壹詞,與“警察”壹樣,是指國家管理和維護社會治安的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意義差異。縱觀古今中外的“警察”概念,既可以做名詞,也可以做動詞。作為名詞,“警察”是指國家或政府設立的負責社會治安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和人員力量。作為動詞,“警察”是指國家或政府中負責社會治安管理和刑事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和人員力量的職業行為或實踐活動過程。“公共安全”這個概念只是壹個狀態名詞,意思是“公共安全”或“公共和平”,表示社會秩序和安寧的狀態。在這個意義上,它與“公共安全”是聯系在壹起的。“公安”不僅不能做動詞,而且很難說是指沒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主語詞的“警察”。換句話說,“警察”在任何國家、任何地方都可以作為壹個獨立明確的概念。“公安”壹詞只有與“人員”、“隊伍”、“機關”、“工作”等構成對應詞組,才能指代“警察”。事實上,在我國公安機關,將公安人員稱為“公安民警”要比“治安警察”科學得多。長期以來,我國公安機關的文件和領導講話中壹直使用“公安幹警”壹詞,其含義是“公安機關幹部和(普通)警察”。仔細考察,這個成語有兩個明顯的弊端:壹是公安機關編制內幹部的職業身份首先是警察;公安機關編制內的(普通)警察,在政治身份上也習慣上稱為國家幹部。其次,人為地將整個警力劃分為幹部和(普通)警察,容易導致廣大(普通)警察心理失衡。因此,我們應該停止使用“公安警察”這個詞。

2.使用範圍的差異。“警察”是許多歷史時期和大多數國家普遍使用的概念。而“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委員會)”只在以中國、日本為代表的少數國家使用。也就是說,“警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歷史)對公安專門機構、人員力量及其行動實踐的稱謂。而我國的“公安(人員、隊伍、機關、工作)”僅指大陸社會主義制度確立以來建立的現代人民警察機關、人民警察隊伍及其職能工作。因此,“警察”與“公安(人員、職級、機關、工作)”的關系是整體與部分。中國近代的“公安(人員、職級、機關、工作)”是世界“警察”的壹部分,是世界“警察”的壹種特殊形式。

響應者:zhxr 63-魔法導師10級5-8 16:02

其他答案*** 2

公安機關和警察名稱的由來

在我國,每壹個部門,尤其是公務部門,都有自己習慣的、法定的名稱,比如各級人民政府,對應公務員;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應檢察官;以及負責審判的人民法院和法官等。壹個例外是,公安系統壹直保持著兩個名字:公安和警察。兩個名字混在壹起,不僅讓普通人摸不著頭腦,也讓體制內的很多人無法解釋原因。

兩個名字的具體用法也有區別。1995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這壹名稱;各級公安機關壹直使用“公安廳”、“公安局”等名稱;有的警車塗有“公安”二字,有的則是“警”加“警”或“公安加“警”;警服臂章統壹為上方“警察”,中間“警察”,下方“公安”;執行任務需要表明身份時,有人說“我們是警察”,有人說“我們是公安局的”。系統內部寫文件、報告等材料,壹般用“廣大幹警”壹詞。在社會上,公安系統的成員通常被稱為“警察”和“公安人員”,而在法院、監獄等其他系統從事警務工作的人員則被簡稱為“警察”。

有人曾經為“公安”和“警察”這兩個名稱並行的現象辯護。他們認為,公共安全是指公共安全或社會安全,即人類社會的穩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人類社會穩定、安全和秩序的守護者,即對侵害社會治安的事物進行預防、發現、報警和立即抵抗,也就是說,只有負責治安管理的人才是警察(“治安”這裏是廣義的)。所以壹般來說,“警察”是“公安”的壹個子概念。警察都是公安人員,但在公安系統從事管理和研究的不是警察。監察部門、紀委甚至壹些保安公司雖然沒有納入警察序列,但壹直在從事壹些警察職能。

以上苦心解釋,有些過於牽強,有些如“保安公司也承擔警察職能”的說法,更是匪夷所思。事實上,至少從我國公安系統的現實來看,“警察”和“公安”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有各種歷史和現實的因素導致兩個名稱並存。

我黨歷史上第壹次出現“公安”這個名字是在1939年2月。為了在名稱上區別於偽政權的警察機關,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於設立社會部的決定》要求在邊境地區設立公安局或保衛處,在縣設立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49年6月10年6月15年6月召開的第壹次全國公安會議決定使用“公安”這壹名稱。改革開放後,由於相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原因,“警察”這壹稱謂開始在壹些場合得到恢復並迅速推廣,直至1995頒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確認。該法第二條第二款界定了人民警察的範圍,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和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可見,公安機關成員都屬於人民警察。從法律角度看,由於法律有明確規定,“公安”僅用於組織名稱,公安機關個別成員的準確名稱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不規範。

即使從字面上理解機構名稱,但“警察局”這壹名稱似乎比“公安局”更直觀易懂,可以避免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中的詞匯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更能準確界定這個由眾多不同職能、不同職責的人民警察個體組成的群體的內涵。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公安”能成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現在的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