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18歲以上的公民壹般不更改姓名;18周歲以下的公民由其監護人向戶口登記機關提交申請。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變更姓名:1、收養、恢復或者解除收養關系;2.成為僧侶或世俗主義者的僧侶、道教徒和尼泊爾人;3.長期筆名、藝名等。名字和事實都很常見;4、使用有違國家或不道德、有辱人格的詞語;5.使用《新華字典》以外的異體字或自造字。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變更姓名:1、正在受刑事處罰的人員、正在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2.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3.有重大犯罪嫌疑,被公安機關列為工作對象的人員;4.刑事或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5.法定代表人。
(4)審批程序:1。所需材料:(1)藍黑(黑色)鋼筆書寫申請書;2.賬簿;3.身份證;4.相關證明材料。2.工作地點:轄區公安服務大廳。3.時限:材料齊全,5個工作日內辦結。4.收費標準:免費。5.電話號碼:您只能自己查看當地辦事處的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