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是對法律規範具體適用的解釋,既包括規範性解釋,也包括個別性解釋,是司法適用的壹個環節。其中,規範性解釋通常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而個別解釋只對案件有效,但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第壹,司法解釋,法律解釋的壹種。這是正式的解釋。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具體應用問題作出的解釋。對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只對案件有效,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最高法院做出的解釋通常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司法解釋無效。
在中國,司法解釋有時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就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
註:司法工作中的“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包括:
1.解釋因法律規定不夠具體而難以理解和執行的問題。
2.由於情況的變化,某些案件的處理依據因理解不同而需要說明。
3.解釋如何針對具體案件理解和執行某些法律規定,以統壹審理案件的標準。
4.解釋司法機關應如何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相互配合審理案件。
第二,立法解釋又稱法律解釋,是立法機關根據立法意圖對法律規範的具體條款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和定義所作的解釋。法律解釋的目的是更準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
中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憲法和法律。1981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明確規定凡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補充的法律條款,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作出規定。關於法律適用的解釋問題,《決議》規定:“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當法律的具體含義需要進壹步澄清或在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立法解釋。
在中國,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部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