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臟;猥瑣。蘇頌舜欽《執政的啟示》:“汝意謗臺中,張徹極罪,因疑有隙,謂之淫為刑。”清·蒲松齡《聊齋誌異·畫壁》:“四顧無人,漸得猥瑣。”《二十年見證的奇境》第二回:“外俗之言,不傳於內;裏面的猥瑣話就不出來了。”魯迅《過去式》:“我覺得我在路上總會遇到探索、嘲笑、淫穢、鄙視。”2.那叫親近的人。《文通考經七》:“周公承文武之德,襄王為師,乃廣買宮室、衣服、糧食技藝之官,不然!”相關詞好色w ě isu ǒ (1):(外貌,儀態)庸俗大方,夫賢君子的修行立場也是很猥瑣的,所以抓住庸俗不放,修行說教,把它當成現世的浮雲也是很猥瑣的!——司馬相如《難蜀長者》猥瑣(二):壹是“小家子氣”。不魁梧;簡而言之,賈環的性格就是小家子氣,粗魯。——《紅樓夢》淫穢。2法律術語引起抽——汙言穢語綜合征病因不明,可能與神經遞質異常有關。概念淫穢:指以刺激、興奮、滿足自身或他人性欲為目的而實施的淫穢行為,通奸除外。由於不同國家的法律和文化傳統不同,淫穢的內涵和外延也不同。壹般來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淫穢包括除強奸、亂倫之外的壹切妨礙社會風化的情色行為,如雞奸、獸交、當眾手淫、傳播淫穢書刊等。狹義的淫穢包括公開暴露生殖器官,強迫或自願觸摸、摟抱、吮吸、舔舌頭等在對方性感部位的行為。猥褻行為嚴重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敗壞社會風氣。許多國家根據淫穢手段、淫穢對象、淫穢行為人的身份或與被害人的特定關系、淫穢方法的特點,規定了不同種類的淫穢犯罪,主要包括強制淫穢犯罪(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實施)、準強制淫穢犯罪(特別是以非強制手段對兒童實施)、借機實施淫穢犯罪(在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恍惚狀態下實施), 以及公共淫穢犯罪(在公共場所實施)1997修訂的刑法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從原流氓罪中分離出來,開了猥褻罪的先河。 在調整性刑法的過程中,猥褻罪將不斷得到完善。它與原流氓罪的主要區別在於,侵犯的客體是健全的性習俗和秩序而不是社會公共秩序,犯罪客體壹般是特定的,主觀上是尋求刺激和滿足性欲而不是尋求其他精神刺激。[1]年齡的界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了猥褻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由於構成上述兩罪的客觀行為大體相似,如何區分“兒童”(婦女)和“婦女”是區分兩罪的關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的批復》,“兒童為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至於女性年齡的界定,目前還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來確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領域,女性年齡擴張被解釋為已經達到14歲,司法實踐中也是如此。鑒於此,由於無法確定張某案的具體作案時間,只能證明2006年國慶節前後,且被害人小玲出生於1992年9月23日,其被侵害時是否年滿14周歲,無法確定。在沒有證據證明存在暴力或暴力威脅的情況下,不以有利於被害人的原則認定本節的犯罪事實。受害者小玲只比小靜大幾個月,看起來就算是“白”也是被猥褻過。如果本案中沒有被害人小文和小靜,或者小文和小靜出生於1992年9月下旬或者10年10月上旬,是否意味著張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是否意味著告訴那些有實施猥褻意圖的犯罪分子,如果他們要猥褻,十五六歲就猥褻,只要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就不用負刑事責任?這是法律的宣傳教育評價功能嗎?它的公平正義在哪裏?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增設的雇用童工從事關鍵性工作罪中,明確規定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那麽具有絕對法律權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為什麽要對“兒童”的年齡認定采用雙重標準呢?是不是調戲壹個15歲的女孩,不如雇傭她從事關鍵性的工作危害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規定“兒童是指65,438+0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適用於他的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65,438+08”,即“兒童”在該國法律下是未成年人。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未成年人是指18周歲以下的公民。在SA8000《社會責任標準》(SocialAccoutability8000的英文縮寫,全球倫理的國際標準)中,對兒童的定義是:“凡年齡在15周歲以下,當地法律規定的最低勞動年齡或義務教育年齡高於15周歲的,以較高的年齡為準”。1991 4月,國務院發布《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確定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根據上述法律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建議將刑法領域中“兒童”的年齡界定為16周歲。相對而言,16歲的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智力發展上比14歲的未成年人更成熟,更傾向於成年人,認知判斷和抵抗力也比後者更強。將兒童年齡界定為16無疑擴大了保護範圍,更有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壹般來說,九年義務教育在16周歲後基本完成,這與民法領域“不滿18周歲,達到16周歲,主要生活來源為自己勞動收入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是壹致的;而且,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同樣受到刑法的保護,這也有利於維護刑法條文的統壹和刑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也許有人提出,調戲壹個剛滿16歲的女人和兩天後剛滿16歲的女人沒有本質區別。他們只是覺得把孩子的年齡定在16歲,對孩子的保護更有利,對打擊這類犯罪更溫和。行為認定:《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猥褻兒童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性刺激或者滿足性欲為目的,采用性交以外的手段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壹般表現為撫摸、舔舌、吮吸、親吻、摟抱、手淫、雞奸等行為手段。除了手淫和雞奸,前四種行為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尤為重要。如蔡猥褻案中,其摟抱女學生時,主觀上表現為醉酒狀態。很難確定他主觀上是尋求性刺激還是滿足性欲。而且他只是隔著衣服摟抱被害人,情節比較輕微。所以他做出了駁回起訴的決定,受到了其他處罰。如果行為人出於玩笑或其他良好動機,實施了撫摸、摟抱、親吻等常見行為,本身並不違法,不需要法律幹預。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些猥褻兒童行為可以通過治安處罰達到懲戒效果。這說明並不是所有的猥褻兒童行為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這是制定刑事處罰標準的前提;其次,從我國刑法關於懲治猥褻兒童的規定來看(雖然還不夠完善),無疑是強調嚴打,這需要我們在制定標準時嚴格把握,不宜將猥褻兒童納入治安處罰的範圍過寬;再次,從實際情況看,猥褻兒童多發生在思想意識相對落後的農村和社會基層單位。猥褻兒童往往不僅對受害兒童造成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也給受害兒童的近親屬帶來巨大的痛苦。所以在處理孌童的時候也要考慮這個現實。因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建議具有下列猥褻兒童情形之壹的,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壹)壹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者兩次以上的;(二)以暴力、脅迫或者威脅方法強行猥褻兒童的;(3)猥褻兒童,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四)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受害兒童近親屬精神失常或自殺,等等。責任《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或者公然實施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根據上述規定,也就是說,行為人只有“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才會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兩種法定加重情節,處罰淫穢犯罪分子過於狹窄。本案中,如果被害人小玲也是1993出生,那麽張某涉嫌猥褻三名兒童,或者張某長期猥褻其中壹名被害人,張某最多判五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長期猥褻壹人與多次猥褻多人沒有本質區別,確實有失公允。如果仔細看壹下刑法中對強奸罪的量刑,就會知道,猥褻兒童罪的量刑規定並不完善,刑法第236條規定。犯強奸婦女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司法解釋,強奸婦女罪的情節特別嚴重,壹般是指:強奸婦女的手段殘忍;強奸多名婦女或多次;輪奸婦女的首要分子;強奸婦女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在公共場所綁架強奸婦女,影響極壞,對社會危害極大,等等。多次猥褻16周歲以下兒童或者猥褻多人的,造成的身心傷害不亞於強奸幼女,後者的處罰遠遠重於前者;因猥褻行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應當從重處罰。因此,參照強奸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建議對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適當修改,納入猥褻兒童罪第二款,設立“行為後果特別嚴重或者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規定,以符合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體是婦女的人身自由、隱私和名譽。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女性身體運動不受非法幹涉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女性享有的支配自己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的壹種人格權。她們私人領域的不可侵犯性(包括身體不被窺視和猥褻)是她們的重要權力,所謂名譽權,是女性就自身屬性和特點而言所享有的儀式價值。強行猥褻婦女,即使是非法幹涉了婦女的身體行為,同時也侵犯了其私人領域,侵犯了婦女的身體自由和隱私權,侮辱了婦女,損害了婦女的名譽權。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首先,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具有違背婦女意誌的本質特征。違背女性意願,即缺乏女性的真正同意。如果女方同意了行為人的猥褻行為,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不能成立。女性認同施暴者實施的各種猥褻、猥褻行為,如果用猥褻語言調情,自然不是侮辱女性。其次,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所謂暴力,是指使用毆打、捆綁、塞住嘴巴、掐脖子、按下等暴力方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女性無法反抗的。所謂脅迫,是指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對受害婦女進行精神脅迫,使婦女無法反抗。比如威脅殺人、傷害、暴露隱私、破壞私人名譽、傷害親屬等。:利用收養關系、從屬關系、地位權力,將受害婦女置於孤立環境中劫持人質。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脅迫之外,使女性無法反抗,也不知道如何反抗的其他手段。比如利用封建迷信恐嚇、行騙或者利用婦女生病、睡覺實施猥褻行為;利用酒精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猥褻婦女的;利用或者假醫療手段猥褻婦女等等。所謂淫穢,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通過性交以外的手段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男女之間,但只有猥褻婦女和兒童才構成該條規定的犯罪。在這壹條中,猥褻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犯罪。所謂猥褻婦女,是指觸摸、舔、吸、吻、摟抱、手淫婦女的行為。所謂侮辱婦女,是指以淫穢的動作或者淫穢的語言猥褻婦女的行為。比如偷女人的辮子和衣服:追截女人:往女人身上潑腐蝕性物質,塗抹汙垢等。,原刑法第160條規定侮辱婦女是犯罪。該條雖未規定情節惡劣,但侮辱婦女者,明顯情節輕微,無傷大雅,不能認定為犯罪。比如偶爾追逐、攔截婦女,經教育後有悔改表現,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能認定為犯罪。侮辱女性的行為和調戲女性很像。兩者的主要區別是:猥褻婦女壹般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侮辱婦女壹般以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猥褻婦女,必須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才能構成犯罪,但侮辱婦女則沒有這種限制。主體要件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主體,即男性,女性壹般不構成,但可以構成幫助猥褻罪。主觀要件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主觀上具有故意,通常表現為刺激或滿足行為人或第三者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制奸淫的目的。識別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壹般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界限。首先,要區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與非強制猥褻、侮辱婦女。這部法律只是對以強制手段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進行處罰,而不能認定為犯罪。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該條雖未規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犯罪構成中“情節嚴重”的要件,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定為犯罪。2.利用女性不可抗拒的狀態進行定性猥褻。對婦女進行強制猥褻,壹般采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即精神脅迫,使婦女不敢反抗。那麽,是否可以利用女性重病、醉酒、深度睡眠、昏迷等情況實施猥褻行為。被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我們認為,這種猥褻婦女的行為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誌的,其猥褻手段可以視為“暴力”、“脅迫”之外的“其他手段”,應當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3.如何認定利用職權、教育、從屬關系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我們認為,認定利用職權、教育、從屬關系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在於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特定關系對婦女進行了恐嚇。這與強奸罪認定中利用特定關系強奸與基於相互利用的通奸的區分是壹樣的。在認定強制猥褻罪時,不能將受教育關系、隸屬關系、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視為強制猥褻。如果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相互利用而容忍行為人的猥褻行為,則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4.侮辱婦女罪與侮辱婦女罪的界限與侮辱婦女罪非常相似。兩人都可以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不同的是:(1)對象的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壹般是針對不特定的婦女;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2)目的和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的侮辱行為壹般是出於尋釁滋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侮辱罪中對婦女的侮辱,壹般是出於個人的怨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低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處罰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眾”壹般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場所”、“公共場所”。參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解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猥褻罪僅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兒童的意誌,強行猥褻或者侮辱婦女、兒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構成要件主體要件: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主觀要件:故意,通常表現為刺激或滿足行為人或第二人性欲的傾向,但不具備強迫通奸的客觀要件;法律保護婦女、兒童免受社會性羞恥的客觀要件: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猥褻婦女、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侮辱婦女的。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刑法第237條與壹般猥褻首先要區分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與非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猥褻罪只針對強制猥褻婦女、兒童,非強制猥褻婦女、兒童不能視為犯罪。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猥褻婦女、兒童罪的犯罪構成雖然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定為犯罪。最後,淫穢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猥褻的對象與侮辱的對象不同:猥褻壹般針對不特定的女性;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目的和動機不同:淫穢犯罪壹般是為了取樂和精神刺激;侮辱罪壹般是出於個人的怨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低特定女性的人格和名譽。相關詞的淫穢字典解釋有兩種意思:1,(外貌,舉止)粗俗不大方,2,(身材)不魁梧;做空1。猥瑣壹般用來形容男人,而不是女人。當然,低俗的行為也可以說是淫穢。2.猥瑣是壹個貶義詞,指的是壹個男人因為自己的身材或者行為而感覺不好。口語中的意思是“男人不壯陽,行為不陽剛”。提到人的形象,網上很多人解讀為“卑微不大方”,這是不恰當的。猥瑣不代表“卑鄙”或“小氣”,壹個人的長相和學識、地位沒有必然聯系。4.(虛構,網絡)指此人行為陰暗,壹般指不采取積極的方式,采取“無恥狡猾”的手段。5.指的是色迷迷,不註意自己言行,開不得體的玩笑,喜歡盯著關鍵部位看的男人!6.動詞:做出猥褻行為。壹般來說,猥瑣是指外貌不討人喜歡,形象不好。猥褻壹般指男性對女性實施的猥褻行為。這是BS犯下的嚴重罪行。在日常生活中,比如性騷擾,可以指人或物。妳可以說這個人齷齪,壹般是指他的性格,也可以指壹些齷齪的事,或者壹些齷齪的事,但是這個詞形容太多了。下流的描述不適合性騷擾。性騷擾是指基於性欲的騷擾,以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引起對方不悅。通常是行為人觸碰被害人的性特征,阻礙被害人的行為自由,引起被害人反抗。性騷擾有幾種形式:1。口頭方式:用以下語言挑逗對方,告訴對方個人的性經歷、色情笑話或色情文學內容;2.動作方式:故意觸摸、撞擊、親吻對方面部、乳房、腿部、臀部、生殖器等性敏感部位;3.設置環境: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和廣告,讓對方難堪。廣義的性騷擾不僅限於異性,對象也不僅僅是女性;同性也可以構成性騷擾。性騷擾的類型:現實生活中,大多數性騷擾都與濫用“權力”和男性認為自己的性別有優勢有關。騷擾者利用他們的權力或因為他們認為自己的性別具有比較優勢而對他人進行性騷擾。壹些擁有或者自認為擁有地位、權威等權力的人,比如長輩、老板、老師、教練甚至同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