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對建設項目用地有嚴格的控制,這些控制通常是在幾條特定控制線的幫助下完成的。
(1)征地邊界和用地紅線
征地界線是土地使用者征用土地的邊界線,由城市規劃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劃定。征地範圍內的土地並非完全歸土地使用者所有,而是包含壹部分城市公共設施,如城市道路用地、公共綠地等。
用地紅線是各類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範圍的邊界線,是指征地範圍內土地使用者實際可用於建設的面積的邊界線。
(2)道路紅線
道路紅線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劃定,並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中明確標註。通常情況下,道路紅線之間的土地為城市道路用地,不得隨意占用。建築物壹般不允許建在道路紅線以外。
(1)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的關系如下:
首先,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重合,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相連。這是場地和城市道路之間最常見的壹般關系。
二是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相交,表示城市道路經過場地。此時,場地內城市道路占用的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於場地內建設項目的建設;場地建設和使用範圍以道路紅線為界。
三是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分離,表明場地未與城市道路相連。此時場地必須通過通道與城市道路相連,通道的最小寬度不僅要滿足場地的功能要求,還要滿足不小於4mX4m的消防要求,並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的要求。
(2)不得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
A.地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結構圍護樁、擋土墻、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地基、化糞池等。;
B.地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走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欄、平臺、散水溝渠、地下室進風口和出風口、地下室人口出口、集水井、集水井等。;
c .基地內連接城市的管道、隧道、立交橋等市政公用設施以外的設施。
(3)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A.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
a)允許凸出2.50米以上的建築構件:凸窗、窗扇、窗套和空調座椅,凸出深度不應大於0.5米;
b)允許突出2.50 m以上的活動遮陽棚,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度減去lm,且不應大於3m;
c)允許突出c)3.0m以上的雨篷和挑檐,突出深度不應大於2m;
d)允許突出d)5m以上的雨篷和挑檐,突出深度不應大於3m
6.允許突出路面4米以上的建築構件(無人行道):窗蓋空調座椅,突出深度不應大於0.50米..
c .建築突出物應與建築本身牢固結合。
d .建築物和建築物突出物不得直接將雨水、空調冷凝水和其他設施排放的廢水越過道路排放。
(四)土地利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範圍內單獨劃定建築控制線時,建築基底不得超出建築控制線,突出建築控制線的建築突出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要求。
(五)經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修建公共福利所需且不影響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包括公用電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和公安崗亭等公共設施和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
(6)沿道路紅線修建騎樓、過街天橋和懸挑建築不應影響交通和消防安全;在有頂蓋的非* * *空間內,不應設置空調和帶有直接排氣或通風系統的排氣扇等排放有害氣體的設施。
③建築控制線
建築控制線又稱建築紅線,是控制沿街建築物和構築物(如外墻、臺階、窗戶等)的邊界線。)在城市道路兩側,且沿街建築不得跨越建築紅線。城市道路系統規劃確定的道路紅線是道路用地與兩側建築用地的界限。壹般來說,道路紅線就是建築紅線。壹些公共建築和住宅建築應適當後退,保留的地方有利於人員或交通的分布,也可用於綠化和美化環境。在建築紅線的控制下,沿街建築交錯布置既能滿足不同的功能需求,又能避免城市景觀的單調,使得城市建築的造型和街景多種多樣。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 - 2005)對相鄰基地和空地邊界線上的建築物之間的關系有如下規定:
(1)建築與相鄰基地之間應按建築防火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當建築物前後有空地或道路時,相鄰基地邊界線兩側的建築物可以相鄰建造,並符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2)基地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得影響基地內建築物或其他用地的日照標準和采光標準。
(3)除城市規劃確定的永久性開放空間外,靠近基地用地紅線建造的建築物不得在鄰近基地的方向上設置開口、門、外平開窗、陽臺、挑檐、室外空調、廢氣出口和雨水排水。
⑷城市綠線
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建設中確定的各類城市綠地的邊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壹般對建設用地退讓綠線提出明確要求。
城市綠線內的土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經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⑤城市紫線
城市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和保護範圍線,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以外的歷史建築保護範圍界線。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9號)對城市紫線有如下規定:
(1)城市紫線內禁止下列活動:
A.違反保護規劃進行大規模拆除開發;
B.影響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的大規模改建;
c .損壞或拆除受保護計劃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D.修建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e、侵占或破壞園林綠地、河湖、道路、古樹名木等。根據保護計劃進行保護;
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有破壞性影響的其他活動。
(二)確定城市紫線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先對保護規劃進行審查,組織專家論證並公示後,出具選址意見。
(三)在城市紫線範圍內新建、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修繕、維護規劃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改變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性質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4)城市紫線範圍內各類建設的規劃審批實行備案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應當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城市紫線內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⑹藍線
藍線是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需要長期保留的城市河道規劃線。所有沿河新建建築物應按規定向藍線讓路,以確保河道運輸、防洪搶險和水利規劃的正常實施。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是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土地所有權為國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使用。河道藍線內側與河道管理範圍外側之間的土地、構築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樹木的所有權性質不變。藍線管理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應嚴格控制。總的原則是不得減少水域和陸地面積,不得擅自改建或擴建現有建築物,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7)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中對基礎地面標高的規定如下:
(1)基地地面標高按城市規劃制定的控制標高設計;
(2)基地的地面標高應與相鄰基地的標高相協調,且不會妨礙相鄰各方的排水;
(3)基地地面最低點的標高應高於鄰近城市道路的最低標高,否則應有排除地表水的措施。
⑻基地安全
如遇滑坡、洪水或潮汐侵襲,基地應有安全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