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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機拍攝他人是否侵權?

壹般來說,未經本人同意拍攝屬於侵權行為,被拍攝者可以要求拍攝者刪除照片。不過要看拍攝的目的和目的。比如和明星壹起拍攝,不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或肖像權,但不構成侵權,會構成侵權。

關於隱私權,目前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具體來說,在實踐中壹般指的是對他人秘密信息的保護,即保護他人的私人安寧、私人信息隱私、個人生活不受非法侵入、知悉、收集、利用和泄露。

侵犯隱私權或侵犯隱私權利益的責任構成必須具備侵權責任的壹般要件,即必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適用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肖像權的消極力量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第壹百零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