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壞了規範漢字的正常秩序。《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招牌和廣告用字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礎(特殊情況除外,如文物古跡和部分姓氏中的異體字, 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中用於題字、招牌的手寫文字,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禁止使用繁體字、簡化字、異體字,禁止使用錯別字。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不得含有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和數字。經營者在其門匾廣告中使用不規範字體,損害了我國規範漢字的正常秩序。
(二)影響城市形象。沿街懸掛的牌匾廣告是城市文化的表現形式之壹。城市門口的牌匾上使用繁體字、諧音字、錯別字等不規範字體,會給人壹種城市品位不高、管理不規範的印象,有損城市形象。
(3)誤導青少年閱讀。青少年正處於學習單詞的最佳時期,辨別單詞正確與否的能力較弱。門前牌匾廣告中用字不規範,容易誤導青少年,把拼錯的字或同音字當作正確的字,或者明知是不正確的字,卻當作正確的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