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與原西藏地方政府簽訂了《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條協定》,但西藏的社會制度仍然是僧侶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社會。僅占人口5%的三大領主(貴族、寺廟和反動地方政府)占據了西藏所有耕地、牧場和大部分牲畜,並占有大量農奴和奴隸。農奴和奴隸全年衣食無著,領主可以隨意服侍甚至殺死他們。
1959年3月,西藏原上層反動集團撕毀“十七條協議”,發動武裝叛亂。他們表面上打著“反對漢人”的旗號,實則圖謀分裂祖國,反對西藏百萬農奴強烈要求的社會改革。他們的叛亂在農奴的支持和配合下很快被人民解放軍平息,為西藏民主改革的順利進行創造了有利條件。
1959年3月下旬,民主改革正式開始。民主改革是逐步進行的。第壹步是開展“三反”(反對叛亂、反對烏拉官制度、反對人身依附制度)和減租減息運動。在農村,對反叛領主的土地實行“誰種誰收”的政策;對於沒有反抗領主的土地,將實行“減租28%”(領主得到兩塊,佃戶得到八塊)。同時,解放家奴,廢除人身依附。在牧區,參與叛亂的牲畜由原牧民放牧,收入歸牧民所有;沒有參加叛亂的牲畜仍歸牧民所有,但他們的剝削減少了,收入增加了。
第二步,沒收參與叛亂的領主的生產資料,分發給貧苦的農牧民;對於沒有參加叛亂的領主,采取了贖買政策。國家出錢購買他們的生產資料,免費分發給貧困的農牧民,農牧民也分得了壹份生產資料。
在寺廟方面,堅決打擊披著宗教外衣的叛亂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廢除寺廟封建剝削壓迫制度,建立寺廟民主管理制度,保護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
1961年,西藏民主改革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