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變量名只能由數字、字母和下劃線組成。
2.變量名的第壹個符號只能是字母或下劃線,不能是數字。
3.關鍵字不能用作變量名。
4.如果程序中已經定義了變量名,則不能在變量範圍內定義同名變量。
2.給變量賦值:
當我們在程序中聲明變量時,我們也可以初始化變量,並在每個變量名後給變量賦壹個初始值。這個初始值可以是壹個數值或壹個表達式。本質上,這個初始化過程也是給變量賦值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