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十八條?國家通用語言使用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註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姓名、地名和中文文件中羅馬字母拼寫的統壹標準,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造字的地區。
小學教育應開展漢語拼音教學。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
第六條國家頒布涵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豐富和發展。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了普通話水平測試標準。
第二十五條?外國人的姓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技術語翻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經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定。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