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於法律概念,後者屬於政治概念。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壹方面,權力以法定權利為基礎,以實現法定權利為目的,權利作為壹種法律資格,制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序、內容和過程;另壹方面,壹些法律權利的實現依賴於某些權力的行使。兩者也有壹定的壹致性,比如都以追求某種利益為目的;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和限制。
1.權利的基本含義
Power和right在英文中稱為power和right。權利是指在社會中產生的,在壹定的社會認可的前提下,由所有者獨立享有的權力和利益。這個定義告訴我們,權利存在於人與人之間相對存在的社會狀態中。孤立的個人沒有權利。權利總是建立在壹定的社會認同之上的。這種承認可能是習慣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據承認方式的不同,稱之為習慣權利、道德權利、宗教權利和法律權利。這個定義也說明了權利包括兩個方面:權力和利益。權力是指權利能夠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而只是說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即“不可能做到,但又不願意做到。”利益是權利的另壹種主要表現形式,是權力實現的結果。兩相比較,權力是可能的,利益是現實的。也可以說,權力是壹種可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興趣是實現的力量。如繼承權,當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時,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實際上是壹種存在於權力狀態的權利。壹旦被繼承人死亡,遺產產生,繼承權就從壹種權力轉化為壹種利益。2.權力和權利之間的聯系
第壹,權力來源於權利。在誰來自誰的問題上,壹直存在誤解。事實上,權利早在權力產生之前就存在了。在原始時代,人們已經擁有了原始的權利。這些都是氏族內部的生產、分配和消費。只是當時的權利和義務是分不開的,不可分割的。權力的情況就不同了。起初,沒有電力。由於人們認識的發展和社會的逐漸形成,壹些社會公共事務逐漸出現,需要壹定的人來服務和完成。壹開始都是部落首領做的。是所有宗族成員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托付給首領的。因此,根據所有宗族成員的委托和信任,他享有管理宗族事務的權力。這種力量就是原始力量。
第二,權力是為了維權而產生的。私有制出現後,權利和義務逐漸分離,權利被侵犯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完全讓受害者自由復仇,必然會導致混亂。而壹旦受害者軟弱,復仇就會變得困難。為了防止自願復仇造成的混亂,保護弱者,就需要產生壹種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弱者、保障人民權利的公共權力。值得壹提的是,在權利保障上,當然首先保障的是業主的權利。具體來說,首先是奴隸主的權利。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權力和權利的階級性。
第三,權利高於權力。因為權力來源於權利,權力的目的是維護和實現權利,相對於權利而言,權力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誰想偏離了這壹點,就是對權力的反應,對權利的否定。弄清楚了這壹點,我們就不難在面對權利與權力的沖突時做出正確的選擇,那就是讓權力服從權利。我在壹本書裏提到,有壹天晚上,壹個嫌疑人跑到壹個村子裏不見了。能不能把所有村民都叫醒,進行所謂的搜查?顯然不能,因為這將導致侵犯公民權利。比如我們可以隨意查看每個公民的郵件嗎?顯然不是。
2.權力和權利的區別
第壹,權利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主體是特定的。權利這個主題很常見。就公民權利而言,所有公民都有權享有。至於公民經濟權利,也可以認為所有公民都可以享有。但就權力而言,並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它有特定的主體限制。這種限制是法律規定的。第二,權利的內容比權力的內容更廣泛。權利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權力的內容是有限的,僅限於通過特定程序和方式給予或獲得的事項。權利往往不僅限於法律規定。壹般來說,法律只規定基本權利,而權力受到法律內容的嚴格限制,超出了法律的範圍,即構成對其他權利或權利的侵害。這構成犯罪。第三,權利可以拋棄,權力不可拋棄。這是由權利的自治性決定的,權力往往是權威,權力伴隨著責任。放棄權力可能意味著失職,這不僅是法律禁止的,甚至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所以原則上權力是不能被權力持有人隨意轉讓的,而權利,除了壹些基本權利,是可以轉讓的。
權利壹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們實現利益的權力。與義務相對應,是法的基本範疇之壹,是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是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和國際關系中隱含或表達的最廣泛、最實際的內容。從通常的角度來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同和保障。
權利:指法律賦予人們實現利益的權力。與義務相對應,是法的基本範疇之壹,是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是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和國際關系中隱含或表達的最廣泛、最實際的內容。從通常的角度來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同和保障。
權利通常包括權力和利益兩個方面。權力是指權利能夠實現的可能性,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而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利益是權利的另壹種主要表現形式,是權力實現的結果。權力是可能的,利益是現實的。也可以說,權力是壹種可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興趣是實現的力量。因此,權利可以分為自然權利和實際權利。
另壹種是從實證的角度來定義權利。比如實證主義把權利放在現實的利益關系中去理解,著重從實在法的角度去解釋權利。德國法學家的叫囂讓人們關註權利背後的利益。他說,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同時,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權利,只有法律承認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權利。功利主義者認為,所有的權利和義務都是由社會效用規定的,所有的道德標準都是派生出來的。權利的本質是普遍效用。
這兩種定義只是籠統的術語。其實這兩種差異包含了很多小的差異,同時,兩者之間也有壹些交集。因此,壹些教科書對權利的定義做了許多分類,主要有“自由說”、“意思說”、“利益說”、“法律效力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