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奸: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通奸的法律後果是通奸不包括在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錯誤行為中,即無過錯政策對通奸壹方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嚴格來說沒有法律依據。實踐中,法院壹般會考慮夫妻財產分割問題,適當照顧無過錯方,即讓通奸方適當分割財產。
2.同居:最高法司法解釋對此的定義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共同生活。”
同居的法律後果: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錯誤行為。行為人是過錯方,對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理論上,除了少分或不分財產外,還有以其個人財產進行賠償的可能。
3.重婚罪:配偶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周圍人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是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也是上述行為,同樣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後果:構成重婚罪,除了需要根據刑法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外,婚內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仍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法律主要規定了三種婚內出軌行為,即:通奸、同居和重婚。如果欺騙行為構成重婚或與他人同居,配偶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