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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警察退休後享受什麽待遇?

法律解析:實行警銜津貼的人員僅限於各級公安、保衛、監獄勞教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經考核授予警銜的在職人民警察。同時,在第五條其他條款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軍銜條例》的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的,立即取消警銜津貼。在警察崗位工作滿五年,從警察崗位退休的,應當以警察警銜津貼作為計算退休費的基數。退休人員,警銜津貼全額計入退休費;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其中,對實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人員,警察職級津貼按照其原職務工資與職級工資的比例計入退休費。1994年12月31日被授予警銜、在警銜上工作滿五年並從警銜上退休的人員,從1995年1月1日起,退休費可按其警銜增加。其中,退休人員,按其警銜津貼標準,增加退休費;對退休人員,按照其警銜津貼標準折算的數額增加退休費。上述規定明確指出,對不保留警銜的原人民警察,取消警銜津貼,退休人員警銜津貼計入退休工資折算。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