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權和表演者權主要包括以下區別:
1,性質不同。表演權屬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表演者權是鄰接權,由作者的表演權衍生而來;
2.權利的客體是不同的。表演權的客體是作品,而表演權的客體是表演。
3.其他區別。
法律客觀性:
表演權和兩者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雖然兩者只有壹字之差,有著密切的聯系,但卻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區別如下:法律性質不同:前者屬於著作權,後者屬於著作權。表演權是指依法公開表演其作品的權利。中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公開表演作品的權利和通過各種方式公開播放作品表演的權利。它等同於著作權人的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和翻譯權。表演者權是表演者基於作品的表演而產生的權利,是表演者經作者授權後才產生的權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權派生出來的權利。因此,有關國際公約和大多數國家將表演者和出版者、音像制作者和其他作品傳播者的權利統稱為“鄰接權”,即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表演者權列在第四章,屬於“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以區別於著作權。保護的對象不同:前者是作品,後者是表演。保護表演權的理由是作者對其作品的創作,其客體是作品本身,通過允許他人以某種方式表演作品並獲得報酬。表演者權保護的客體是表演者本人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壹系列表演活動。所以,如果壹部作品被不同的表演者多次表演,那麽就不止壹個人有表演權,表演權的主體仍然是作者,因為作品本身沒有變化,每個表演者的活動也不盡相同。比如中國著名的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從第壹次登上舞臺到現在,已經演出了上千次。* * *先後有22位演員演過瓊花,16位演員演過洪常青。他們平等地享有表演者的權利。權利主體不同:前者是作者,後者是表演者。表演權的主體是著作權人,即創作作品的作者。表演者權的主體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比如老舍先生在他的話劇《茶館》和小說《駱駝祥子》中的著作權,就包括了決定這兩部文學作品是搬上電視銀幕還是電影銀幕的權利,而在話劇團和電影《茶館》中演出《駱駝祥子》的演員,比如演祥子的張鳳儀和演虎妞的斯琴高娃,都有演出權。因此,對於詩歌、戲劇、音樂、舞蹈、曲藝等藝術形式而言,詩人、劇作家、詞曲作者、編舞家、小品相聲的創作者是表演權的權利人,而朗誦者、劇團或演員、歌唱家、舞蹈家、小品相聲演員是表演權的權利人。因為著作權人可以自己表演作品,也可以授權他人表演,所以在主體上有可能發生表演權與表演者權的競合。比如即興演講,即興舞蹈。此時,演講者和舞者同時也是口頭作品和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人。再比如,歌手演唱自己創作作曲的歌曲,那麽他就享有表演權,同時享有表演權。當然,其實大多數情況下,兩個主體競爭的情況還是很少的。權利的內容是不同的:前者是財產權,後者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表演權屬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權利的內容主要體現在無論作品是否發表,表演者都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使用他人作品進行商業表演的報酬。可見,表演權是作者的權利,也是表演者的義務。表演者經作者授權後,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壹)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演出形象不受歪曲;(三)許可他人直播和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音像制品,並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可見,表演者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前兩項是表演者的人身權,即署名權和保護表演完整權。後四項是表演者的財產權,包括公開傳播權、錄制權、復制發行權以及相應的報酬請求權。保護期限不同:前者是作者生前及死後50年,後者是人身權無限期保護,財產權50年。公民表演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生前及死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表演者權的保護期限因權利內容而異。具體來說,表演者的署名權和保護表演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表演結束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