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社產生於20世紀50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農民為了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改造,自願聯合起來,把自己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大農具、耕畜)歸集體所有,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壹種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於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和行政機關,有其獨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質。
農村經濟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同類農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和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本組織受工商、農業等部門鼓勵,支持農民發展合作經濟組織,保護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及其行為,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165438+10月中旬,省工商局、省農委、晉中市工商局派專人到壽陽縣調研,並走訪了該縣“蕎麥”、“六合養殖”農民協會。他們認為農會是法人團體,不能獨立生產經營,不能放貸,而“農村經濟合作社”可以集資貸款,但農村經濟合作社既不是股東投資,也不是農村集體投資。課題組認為,農村經濟合作社的企業登記應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元,企業類型為股份合作。經過協商,為晉中市榆次懷仁醋合作社頒發了我省第壹個農村經濟合作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農村合作社經歷了三個主要時期,即合作化時期(從初級合作社到高級合作社);人民公社時期(分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三級,以生產隊為基礎);經濟合作社時期(農村改革取消,農村建制建立後,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改為鄉、村、村民小組,為適應生產隊的經濟職能,更名為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經濟合作社名稱同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