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指為權利人的利益依法成立,並經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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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指為權利人的利益依法成立,並經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組織。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並開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