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歌和對詩歌的討論有著悠久的歷史。早期對詩歌定義的嘗試,如亞裏士多德的《詩學》,集中在修辭、戲劇、歌曲和喜劇中言語的使用。後來的嘗試集中在重復、韻文形式和韻律等特征上,並強調區分詩歌和散文的美學。從20世紀中期開始,詩歌有時被更寬泛地定義為使用語言的基本創作行為。
詩歌經常使用特定的形式和慣例來暗示詞語的替代意義,或者喚起情感或感官上的反應。諸如押韻、頭韻、擬聲和節奏等手段有時被用來達到音樂或咒語的效果。模糊、象征、諷刺和其他詩歌措辭的風格元素的使用常常使壹首詩有多種解釋。類似地,隱喻、明喻和轉喻在不同的圖像之間產生了共鳴——意義的分層,形成了以前沒有察覺到的聯系。相似形式的共鳴可能存在,在個別詩句之間,在他們的押韻或節奏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