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文中的歧義
歧義是指壹個句子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歧義意義,並能同時形成兩種或兩種以上可能解釋的語言現象。比如對“我們要研究文獻”這句話有三種理解:第壹,我們打算研究文獻;第壹,我們要求提供研究文件;首先,我們應該研究文件。
就自然語言而言,歧義是壹種正常現象,很難簡單地說好或不好,更不要把它當作壹種語言病來對待,徹底禁止。在某些文體中,作者甚至有意識地使用歧義。比如相聲作品中,經常用歧義來制造負擔。壹些在日常口頭交際和書面交際中頻繁使用的修辭格,如“雙關”,在壹定意義上也可視為主動運用“歧義”。但我們不得不指出,在更多的情況下,曖昧是真的有害的。這在主要用於事務處理的應用樣式中尤其有害,尤其是在官方文檔中。
公文的語言是壹種非常精確的語言,因為使用公文的目的是為了讓對方接受作者的影響,而且是對對方行為的強制性影響。要使這種影響有效,壹個重要的前提條件是使意思的表達高度準確。每壹個字,尤其是每壹句話,都要保持意思的唯壹性,這樣才能避免對方的“不同意見”,按照自己的理解而不是作者的意圖行事。從這個意義上說,歧義對公文當然是百分之百有害的。有無數的實際例子可以證明這壹點。據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戰敗已久的日本因為多種原因得到了兩顆原子彈。直接原因之壹與日本政府就《波茨坦公告》發表的聲明含糊不清有關。日本政府表示,對“公告”的態度是“沈默的扼殺”。“無聲殺人”這個詞在日語裏有很多意思,可以理解為“無視”或者“暫時不予置評”。聲明對此沒有限制。這樣,美國自然可以先作出理解,當然可以使用“任何戰爭手段”,包括用原子彈結束戰爭。在日常社會生活中,公文中的模糊性也給人們帶來了麻煩,比如在保險合同中寫保險範圍:“包括家用電器、床上用品、被褥等生活用品”;在政策規範中,紀律條款寫著:“我們將嚴厲打擊少數犯罪分子”等模棱兩可的表述,往往會把公文作者“等”到被動的境地,甚至“等”到自己的利益白白遭受損失;往往作者的真實意圖令人費解,甚至作者都不好意思被認為“只攻擊少數,卻攻擊多數……”。
歧義對公文是有害的,公文寫作者並不需要,但往往是無意中造成的。那麽,如何才能避免公文中的歧義呢?筆者認為克服歧義的方法並不復雜,調整句子成分,創造必要的語言環境是非常有效的。發現歧義的存在是困難和關鍵的。所以壹定要了解歧義的規律,警惕歧義。
壹般來說,當公文中出現壹些用詞不當、語序不當、濫用省略、誤用量詞、句子中詞性不清、句子成分之間語法關系不清、無法準確讀出語調所附語義、忽視對意義不確定的詞語和短語進行有效限定和修飾、標點符號誤用、修辭格濫用等現象時,,就會形成歧義。
(壹)選詞不當,造成概念模糊,造成歧義。
歧義相關詞的選擇不當主要表現在濫用方言詞、口語詞和地方俚語,使用不規範的縮略語,誤用褒貶詞。
我國當代公文的壹個重要文體特征是以現代漢語的書面語(即白話文)為標準符號體系,除非常特殊的情況外,禁止使用未納入普通話標準的方言詞、口語詞和流行俚語。如果我們不了解或不尊重這壹規則,在撰寫公文時濫用這些詞語,往往會導致公文中的歧義。因為這些詞不僅使用範圍很窄,而且還具有不為大多數人所理解的含義,在普通話中往往是標準詞的同義詞。比如長沙話裏的“蚊子”也指“蒼蠅”;吳語、越語和客家話中的“腳”相當於普通話中的“腿”。口語中的“咬耳朵”不僅有普通話書面語中用嘴咬耳朵的真實含義,還可以表示耳語。如果在公文中隨意使用這樣的詞語,必然會讓讀者“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作者的本意也會被壹些人誤解甚至曲解。
不規範縮略語給公文帶來的歧義,主要源於這些縮略語在斷章取義、背景信息準確的情況下,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人大”可以理解為“中國人民大學”或“人民代表大會”,無需精確解釋上下文;“南大”需要更準確的背景才能明確定義為“南京大學”或“南開大學”。不規範縮寫造成的歧義,往往不僅僅是壹個笑話。如果用“人事部”來指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在法律意義上,公文作者對相關意思的表達將是無效的,因為法律上不存在這樣的“部”,任何人都不能也沒有必要以這樣的名義承擔責任、履行義務、行使權利。
官方文件中褒義詞或貶義詞的錯誤選擇也會造成歧義。公文中使用帶褒帶貶的詞語,是為了更清晰、簡潔地表達作者的立場。如果誤用,會使讀者難以準確理解作者的真實立場。比如“小王創新了工作方法,很多人知道後紛紛效仿”這句話,“創新”和“有效”有褒有貶,讀者對作者態度的理解可以認為是正反兩面的。作者的真實態度很可能是積極的,也可能是消極的,甚至是壹種目前沒有必要也無法否定的中立態度。當然,這種模糊性往往會導致相應的錯誤行為。
(二)語序不當,導致限制性描述的對象不明,造成歧義。
語序是指組合中各層次語言單位的排列順序。語序不當,尤其是在有多個定語的句子中,往往會導致歧義。請看下面的例子:
出席論壇的還有幾個技術創新團體的代表。
這裏定語“幾個”位置不當造成歧義,可以理解為有幾個團體的代表在場,也可以理解為壹個團體有幾個代表在場。
(3)句子中個別詞的詞性不明,也會導致歧義。
請看下面的例子:
作者分析了企業集團A和企業集團B在各個競爭時期所采取的競爭戰略的特點。
在這裏,由於很難區分“和”字的詞性是連詞還是介詞,所以該句同時具有完全不同的意義:如果作為連詞,其句義是作者分析了A、B兩個企業集團的競爭戰略特點;如果用作介詞,句子的意思是作者分析了企業集團a的競爭戰略的特點。
(4)忽略對意義不確定的詞或短語的限定修飾,造成歧義。
自然語言中總有壹些詞義不確定的詞或短語,但在公文中如果不能用有效的方式定義或解釋,就容易產生歧義。比如,官方文件中經常使用“以上”、“以下”、“以內”等詞語來界定事物的不同性質、程度和範圍。其實這類詞的意思是很不確定的。不重視就會有歧義,而且往往是是非關系和政策邊界的歧義。這些歧義主要來自於人們對“以上”、“以下”、“以內”是否包括本數的不同理解。請看下面的例子:
工作xx年以上的員工,每年可享受10天以內的帶薪旅遊假。
這壹規定至少有兩個不準確之處,可能導致執行過程中的爭議:是否包括xx年及以上?10以下的日子算不算?
知道了上述現象,就可以理解為什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九條有壹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五)濫用省略,造成句子成分不完整,造成歧義。
在語言使用過程中,恰當地使用省略確實可以使句子簡潔明了,但如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省略的濫用就會走向反面,成為壹種語言病並可能導致歧義。與歧義有關的不當省略主要包括:
1.省略必要的虛詞。請參見示例:
經研究,縣政府同意鄉政府的報告。
這裏“報告”前的助詞“的”省略後,至少有兩層意思:壹是贊同A鄉的報告;首先,我同意從A鄉報道..
2.省略必要的關聯詞。請參見示例:
如果委托單位遲到,委托單位將被罰款。
這裏因為省略了表達復句內部關系的關聯詞,所以句意可以理解為遲到罰款;也可以理解為遲到就要罰款。而這種差異會給文件執行結果帶來完全不同的影響。
3.省略必要的主語和賓語。請參見示例:
該局分配給市紡織工業總公司壹臺小型電腦,分配給精紡分廠。
這裏由於主語或賓語的不完整,該句至少有三層意思:局撥給總公司壹個,總公司轉給分公司;該局給總公司撥了壹個,給分公司撥了壹個;局裏給總公司撥了壹個,再轉回分公司。
4.英語口語中省略的盲目運用。人們經常在口語中使用壹些簡單的省略句。在面對面交流的特殊語境下,這種省略並不影響表達的準確性,但如果盲目地應用於書面交流的公文中,難免會出現歧義。比如“我必須去”在口語中可以省略為“我必須去”,但如果“我必須按照市政府的指示去做”在正式文件中省略為“我必須按照市政府的指示去做”,就會產生歧義。
(6)多義詞和多義詞群使句子中相關成分之間的語法關系不明確,造成歧義。
級酒店總統套房裝修標準會修改再請示。
這是公文中濫用修辭造成歧義的最極端的例子。文件並沒有直接批評某縣級招待所準備超標準裝修的問題,而是用了壹種反諷的修辭格,通過影射、諷喻的方式間接表達作者的意思。這種表達方式既破壞了公文的嚴肅性,又給了讀者過於廣闊的聯想空間,使他們要麽真的不明所以,要麽故意曲解。規範性公文文體是不允許間接表達思想的,所以如果對方把上面的例子看成是直接表達思想的“規範性”公文,從正面去理解它的意思,妳當然看不出來,至少看不出裏面有什麽批評的意思。可見,這種歧義的危害性很大,往往會成為“曲解”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