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盜竊罪是不同的犯罪,區別在於:
1,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後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屬於侵犯財產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法律法規非法捕撈水產品,而盜竊罪是以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因此,在實踐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水面或者他人承包的魚塘中投毒、殺害大量魚類並加以盜竊,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3.不同的主題。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盜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二、“情節嚴重”:
被趕走後拒絕離開;
(二)被驅離後非法進入中國領海的;
(三)受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後壹年內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四)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三,“情節嚴重”:
(壹)非法捕撈水產品1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1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幼體、育雛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保護區捕撈20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萬元以上的水產品;
(四)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捕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40條
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